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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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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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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 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 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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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在战略发展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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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如有需要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 发展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期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说明。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 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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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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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 、 以下 、 以内 均含本数, 超过 、 少 ” “ ” 于 、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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