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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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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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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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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 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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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4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25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26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26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 27 七、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情况 .............................. 28 八、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规定 .......................................... 31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42 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 42 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43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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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注册资本 39,811.3845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一鸣
股票简称 锦浪科技
股票代码 300763
注册地址 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
邮政编码 315712
电话号码 0574-65802608
传真号码 0574-65781606
互联网网址 www.ginlong.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负责部门:证券事务部
负责人:张婵
联系电话:0574-65802608
经营范围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光伏电力电量生产、自产
太阳能光伏电力电量销售;太阳能光伏项目、风电项目的设计、建
设开发、投资、经营管理、维护及工程配套服务;光伏和风力逆变
器、新能源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蓄电设备、充电桩设备、新
能源汽车、电力设备、电子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和机械设备的研
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立足于新能源行业,专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已形成光伏逆变器和 分布式光伏发电两大核心业务,致力于“用技术的力量推动清洁能源成为全球主 力能源”。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组串式逆变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 产品为并网逆变器和储能逆变器。自 2019 年起,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开展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营,实现公司在 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的产业延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已成为公司两大核心业务 之一。

依托在光伏产业链的领先优势,公司的逆变器产品在境内外树立了出色的品 牌形象,公司持有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作为优质资产发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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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伏逆变器+分布式光伏发电”双轮驱动下稳步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 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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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1、光伏逆变器业务

通过多年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和积累,公司已拥有多款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 产品。按能量是否可以储存,公司组串式逆变器可分为并网组串式逆变器和储能 组串式逆变器;根据电网接入和负荷使用情况,组串式逆变器又分为单相和三相 系列;根据应用场景又可划分户用、工商业、大型地面电站系列。其根据不同的 功率等级再细分为不同规格的机型。公司具体产品种类及用途简介如下:

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 产品型号 产品实物图 主要特点及用途
并网
逆变器
户用单相组串式
并网逆变器
0.7kW-10kW 220V 单相交流系列产品,设计轻
便,安装简易,主要适用于各类单
相输入的住宅光伏发电系统
户用三相组串式
并网逆变器
3kW-40kW 380V 三相交流系列产品,为三相
电网项目提供发电系统解决方案,
适用于中大型住宅、小型工商业分
布式电站发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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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三相组串
式并网逆变器
50kW-200kW 三相系列产品为三相电网项目提
供发电系统解决方案,适用于工商
业分布式和部分地面电站发电系
大型地面电站三
相组串式并网逆
变器
230kW-350kW 三相系列产品为三相电网项目提
供发电系统解决方案,主要适用于
地面电站发电系统
储能
逆变器
户用单相组串式
储能逆变器
3kW-18kW 单相储能逆变器产品主要应用于
中小型住宅需要光伏发电和储能
的单相系统
户用分相组串式
储能逆变器
5kW-18kW 该系列产品主要应用于中小型住
宅及工商业需要光伏发电和储能
的分相系统
户用纯离网组串
式储能逆变器
4kW-6kW 该系列产品为纯离网系统应用的
储能逆变器,日间电力提供给本地
负载使用或存入蓄电池,夜间或电
网断电时按需释放电池电量对负
载进行供能。产品可进行多机组
网,形成大容量的单相/三相储能供
电系统,并可与发电机形成交互打
造多能供电系统。产品主要应用于
住宅或小型工商业光储应用场景
户用交流耦合储
能逆变器
3.6kW-6kW 交流耦合逆变器可实现储能应用
功能,日间所发电能可提供给本地
负载或给蓄电池充电,夜间或电网
断电时按需释放电池电量对负载
进行供能。产品主要应用于已建成
的并网光伏系统升级改造为储能
系统的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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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户用三相组串式
储能逆变器
5kW-20kW 该系列产品主要应用于中小型住
宅及工商业需要光伏发电和储能
的三相系统
工商业三相组串
式储能逆变器
30kW-50kW 工商业光储逆变器可实现离网和
并网发电功能,日间光伏所发电能
可提供给本地负载或并入电网并
给蓄电池充电,并在无电网、夜间
或电价昂贵时间段等特殊情形,可
按需将蓄电池的电释放出来使用,
功能丰富,兼容发电机,产品主要
应用于工商业储能系统

随着光伏平价上网时代的到来,叠加碳中和目标的积极政策影响,光伏行业 进入新的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凭借技术研发、品牌和客户资源、产品质量等优势, 保持光伏逆变器的稳定销售。

2、分布式光伏发电

公司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进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 及运营等,将所生产的电力销售给终端企业客户和电网公司以实现发电收入,或 为居民客户提供发电相关服务以实现服务收入。

公司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投资运营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包括工商业分布式光 伏电站和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两种类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盈利模式和营运模式 基本相同,电站所有权均归属公司所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系在工商业建筑 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一般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电力消纳方式; 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系通常在居民住宅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一般采用 “全额上网”的电力消纳方式。

公司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由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开展,锦浪智慧使用其户 用光伏发电系统设备为居民提供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设计、安装、管理、运营和 维护等发电相关服务,获取相关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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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09.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资产总计 2,000,200.08 2,104,854.56 2,159,230.68 1,492,486.55
负债合计 1,089,656.59 1,273,067.08 1,383,620.57 1,067,867.21
所有者权益合计 910,543.49 831,787.48 775,610.10 424,619.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910,543.49 831,787.48 775,610.10 424,619.3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9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566,260.76 654,220.42 610,083.70 588,960.14
营业利润 89,363.20 72,367.66 83,698.89 118,907.64
利润总额 88,975.84 72,190.73 83,715.36 118,399.54
净利润 86,546.08 69,115.77 77,935.74 105,996.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6,546.08 69,115.77 77,935.74 105,996.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0,221.38 63,717.57 78,604.85 104,255.58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9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0,659.73 205,056.41 38,304.01 96,164.2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981.52 -287,674.58 -713,840.98 -461,656.0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0,080.57 69,896.47 623,677.68 440,476.13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1,625.67 1,758.49 1,784.56 4,983.7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13.65 -10,963.21 -50,074.73 79,967.99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9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
销部分
2,530.93 856.60 48.24 -100.2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
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
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4,232.17 5,122.90 4,047.64 3,099.36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116.34 -179.38 -3,392.62 7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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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处置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8.07 - - 2.09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23.69 -145.28 -106.83 -437.8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0.53 82.74
小计 6,363.82 5,654.85 596.96 3,395.70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以“-”表示) 39.12 256.65 1,266.07 1,654.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6,324.70 5,398.20 -669.11 1,740.9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6,546.08 69,115.77 77,935.74 105,996.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80,221.38 63,717.57 78,604.85 104,255.58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 7.31% 7.81% -0.86% 1.64%

5、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251-9
/2025.09.30
2024 年度
/2024.12.31
2023 年度
/2023.12.31
2022 年度
/2022.12.31
流动比率(倍) 1.19 1.05 0.73 0.85
速动比率(倍) 0.74 0.61 0.42 0.52
资产负债率(合并) 54.48% 60.48% 64.08% 71.5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0.94% 41.99% 34.49% 57.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22.87 20.83 19.35 11.2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4.27 5.87 5.79 7.21
存货周转率(次/年) 1.91 2.28 2.03 2.3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75,172.92 192,066.86 166,038.70 158,042.75
利息保障倍数(倍) 5.66 3.19 4.34 9.4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4.29 5.13 0.96 2.55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2 -0.27 -1.25 2.12
  • 注:上表 2025 年 1-9 月的主要财务指标未进行年化计算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 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

  •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期末总股本;

  •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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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业绩波动的风险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88,960.14 万元、610,083.70 万元、654,220.42 万元及 566,260.76 万元,其中主要产品光伏 逆变器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507,067.86 万元、450,277.35 万元、436,373.63 万元及 379,794.97 万元,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04,255.58 万元、78,604.85 万元、63,717.57 万元及 80,221.38 万元。产业政策变 动、全球光伏市场区域热点波动、行业供求关系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 争加剧等因素均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若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发行人未能紧跟全球光伏市场区域热点、区 域能源供需变动使得电力等能源价格大幅度下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下游市 场需求不足、市场竞争加剧等不利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不利变动, 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2、全球光伏市场波动风险

海外光伏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光伏企业带来机遇亦带来挑战。受宏观经济 走势及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各国的贸易政策会因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动和各自国 家经济发展阶段而不断变动,导致光伏行业的发展在全球各个国家及地区并不均 衡,呈现市场区域热点波动的情形。若公司未来无法持续紧跟全球光伏市场的波 动,不能及时调整公司的生产、销售模式,将可能对公司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

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亦通过设置贸易壁垒扶持和保护本国光伏产业,自 2011 年起,欧盟、印度等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对我国出口的光伏组件等(不包括光伏 逆变器)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情形。美国自 2019 年 5 月起已对光伏 逆变器加征关税,关税税率由零税率提高至 25%;2025 年 4 月 2 日,美国政府 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商品)征收 34%的“对等关税”; 2025 年 5 月 12 日,美国修改 4 月 2 日行政令中对中国商品加征的 34%“对等关 税”,将其中的 24%在初始的 90 天内暂停实施,保留加征剩余 10%的关税,并 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宣布自 2025 年 8 月 12 日起再次暂停实施 24%的关税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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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保留按该行政令规定对这些商品加征的剩余 10%的关税,美国对中国的关税 政策不稳定性较高。报告期内,虽然发行人对美国市场的逆变器销售收入及占比 相对较低,但由于美国关税政策变化频繁,该等关税政策可能对全球贸易、经济 环境以及消费需求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状况。若 公司产品销往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趋于保守,地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将影 响公司向该地区的出口销售,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业务发展。若公司产品销往的 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趋于保守,地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将影响公司向该地区 的出口销售,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业务发展。

3、光伏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近年来,在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的同时行业补贴政策快速退坡,我国光伏行业 已进入平价上网的无补贴时代。为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严格规范补贴项 目竞争配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发布系列指导政策,调整光伏电价政 策,可能对公司未来开发的光伏电站盈利情况带来不利影响。

2025 年 2 月 9 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 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旨在“按照价格市场形成、责任公平 承担、区分存量增量、政策统筹协调的要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并要求各地要在 2025 年底前出台并实施具体方案。届时,对于增量项目(2025 年 6 月 1 日起投产项目),因上网电量原则上需参与市场化交易,项目的收益水 平受到一定影响。未来,随着电力产业结构调整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市场化交易电价的波动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若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逐步减少或取消光伏发电的补贴或政策支持, 或推出其他调控政策,可能对当地市场光伏发电装机需求产生一定影响,导致公 司在当地的产品销售收入及毛利率出现下滑。

上述政策的变动在短期内可能影响市场新增光伏电站装机量及收益水平,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9 月,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3.52%、 32.38%、31.78%及 36.61%。其中,光伏逆变器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8.88%、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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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及 28.11%;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为 65.46%、59.93%、56.53%及 57.03%。2023 年及 2024 年,公司逆变器毛利率、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较 报告期初有所下降。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毛利率下降主要受市场需求与销售区域 变动、竞争环境与内外销收入规模变动、成本变化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分布式 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下降主要受发电量衰减、成本变化、上网电价差异、业务结 构变化、补贴政策等因素影响。

如果未来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区域市场需求 不足、光伏发电上网价格下跌或消纳电量下降等情形发生,将导致公司的营业收 入发生不利变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海运费用、光伏发电成本等成本上涨或公 司管理不善导致费用上升,将对公司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5、偿债能力的风险

2022 年末、2023 年末、2024 年末和 2025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 为 71.55%、64.08%、60.48%和 54.48%,流动比率分别为 0.85 倍、0.73 倍、1.05 倍和 1.19 倍,速动比率分别为 0.52 倍、0.42 倍、0.61 倍和 0.74 倍。2025 年 9 月 末,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合计为 819,560.57 万元。报告期内,随着光伏逆变器业务和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公 司通过日常经营积累、资本市场融资、银行借款相结合的方式,筹措了开展业务 和投建分布式光伏电站所需的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资信状况良好。若后续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业绩、 销售回款状况发生不利变动,或者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而无法及时取得银行 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公司将可能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导致无法偿还银行借 款、无法支付供应商等其他债权人款项或员工工资的流动性风险,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银行借款所带来的财务费用增加将持续影响公 司整体盈利能力。

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折旧、减值风险

2022 年末、2023 年末、2024 年末和 2025 年 9 月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分别为 777,731.81 万元、1,531,756.72 万元、1,578,390.71 万元和 1,457,6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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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当期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80.39%、90.03%、95.77%和 95.47%;公 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 150,979.37 万元、109,340.22 万元、5,589.58 万元和 1,478.20 万元,占当期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5.61%、6.43%、0.34%和 0.10%。 2025 年 9 月末,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1,335,763.77 万元, 是公司最主要的固定资产。随着公司厂房投建转固、分布式光伏电站持续投建, 公司的折旧金额将进一步增加。

2024 年末,公司在建工程中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存在减值 846.91 万元情形, 主要系:子公司锦浪智慧将部分原为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而在报告期初所购用的 光伏组件及逆变器计提减值。随着产品市场迭代加速,公司报告期初采购的部分 旧型号设备经济性低于当前市场新型设备,在后续电站建设中公司拟采用新型号 设备,不再采用前述旧型号设备。基于上述情况,公司结合期末同类设备市场可 比价格进行减值测试,并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若未来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后运 行效益低于预期、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发生损毁、产生减值迹象等情形,导致 公司在建工程无法及时转固、投建的固定资产不能产生预期收益,公司的经营业 绩将因为大幅增加的折旧和计提减值金额而产生不利影响。

7、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用于产能建设、研发中心建设、数智化提升以及 补充流动资金。“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 逆变器新建项目”完全达产后,公司将新增 2.5 万台 250kW 以上高电压大功率 组串式并网逆变器和 2.5 万台 20kW 以上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的的生产能 力;“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拟在浙江省投建约 120MW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成 后年均发电量约为 11,141.84 万 kWh。

“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 项目”系在公司现有产线、前募逆变器相关产线无法匹配拟扩产产品生产要求的 背景下,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所作出的规划,综合考虑了当前的产业政策、 行业发展趋势、下游客户需求、新增产能建设周期、扩产产品与现有产线匹配度 等因素。但若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出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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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变化,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光伏市场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局面,将影响公司 扩产产品的市场需求;若未来光伏逆变器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 扩产产品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将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针对上述重大不利 情况,若发行人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导致发行人新增产能难以充分消 化,将使公司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期经济效益,进而对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 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系在分布式光伏电站良好经济效益、优质资产属性 得到市场各参与方充分认可,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成为公司两大核心业务之一的 背景下规划的,综合考虑了浙江省新能源发电消纳政策、补贴政策、当地用电缺 口、销售电价、投入产出比以及目标客户消纳能力等因素。但分布式光伏电站运 营年限较长,在后续项目运维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业主方的消纳能力、建设 地点的消纳政策和电力需求情况,如果未来出现业主方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使得 业主方消纳比例下降、建设地点消纳政策变动或电力市场阶段性供过于求等情 形,将导致“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消纳不及预期,进而影响项目预期效 益。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属于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项目从设计到投产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在项目投建过 程中工程设计、建设进度、管理能力、预算控制、建设材料价格等都存在较大的 不确定性,进而有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项目无法按期投 入运营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运营年限较长,公司在后续项 目运维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屋顶的长期存续和业主方的综合实力,若出现建 筑物征拆或业主方自身经营不善、拖欠电费、违背合同约定等情形,将导致募投 项目不能持续稳定运行,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

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快速发展,优质屋顶逐渐成为较为稀缺的资源,分布 式光伏电站业务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若出现地方产业政策调整、地方保护 主义背离市场行为、终端企业客户违约等情形,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 实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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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和“中大 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完全达产后,将新增 250kW 以上高电压大功 率组串式并网逆变器、20kW 以上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各 2.5 万台的生产 能力,年均新增净利润分别约为 7,728.45 万元和 12,383.96 万元。若在未来项目 建成投产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下游 需求增长缓慢、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市场开拓成效不佳、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 材料成本上升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都可能对公司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造成 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后,预计总装机容 量约为 120MW,年均发电量为 11,141.84 万 kWh,年均增加收入约 4,065.24 万 元,年均增加净利润约 1,539.24 万元,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约为 7.45%。但未来 若出现光伏发电上网价格下跌、工商业终端客户消纳比例下降,可能导致本次募 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无法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7,658.38 万元(含本数),发行 数量为 16,765,838 张。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发行。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5 年 10 月 17 日至 2031 年 10 月 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票面利率和到期赎回价格

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20%,第五年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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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年 2.00%。到期赎回价为 110.00 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 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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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承担。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10 月 23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6 年 4 月 23 日至 2031 年 10 月 16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 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9.8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 D+A×k)÷(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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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 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 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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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明确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 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 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 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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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 算方式参见“(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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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 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 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方式参见“(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 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 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三)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16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 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 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 不足 167,658.38 万元的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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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16 日,T-1 日) 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T-1 日)登记在 册的持有“锦浪科技”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4.2186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 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100 元)为一个申 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42186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398,113,845 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 694,700 股 后,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本总数为 397,419,145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 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16,765,524 张,约占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81%。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 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167,658.38 万元的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依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事项如下: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 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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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 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 担的其他义务。

3、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 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 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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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 提议召开;

  • (6)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 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 (7)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修改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 变更、解聘受托管理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 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 2)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 3)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 4)受托管理人与可转债发行人签订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保荐协议》《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承销协议》终

止;

  • 5)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8)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

  • 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 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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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7,658.38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36,137.32 35,442.09
2 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36,032.90 33,344.36
3 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 31,307.67 29,129.94
4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0,562.17 24,757.00
5 数智化提升项目 10,452.75 9,855.00
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5,500.00 35,130.00
合计 179,992.81 167,658.38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 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 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已根据相关规定与保荐人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

(十九)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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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 其他成员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廖翔、李文杰担任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

廖翔,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20 年加入国泰海通证券,参与的项目主要有: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

李文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0 年加入国泰海通证券,参与的项目主要 有: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新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0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胡易韬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胡易韬:本项目协办人,2023 年加入国泰海通证券。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张湛、刘洋、楚宇翔、陈泓羽、张艺怀、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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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凯。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一)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 307,375 股, 持股比例为 0.08%,持股比例小,不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 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 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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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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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5 年-2027 年)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 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5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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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光伏逆变器业务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本 次募集资金投向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 项目、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数智化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 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立足于新能源行业,专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报告 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光伏逆变器与分布式光伏发电两大业务,主要从事组串 式逆变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以及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营。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所处行 业为“C3825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 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属于目录“6.3 太 阳能产业”之“6.3.1 太阳能产品”中的“光伏系统配套产品”。根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所处行业为“D44 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16 太阳能发电”;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 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属于“6.3.3 太 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属于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 务;“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 项目”属于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数智化提升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生产。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本次募投项目中光伏逆变器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鼓 励类”之“二十八、信息产业”第 7 条“电子元器件生产专用设备”中的“太阳 能光伏设备”;分布式光伏电站属于“鼓励类”之“五、新能源”第 2 条“可再 生能源利用技术与应用”中的“高效率低成本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研发与产业 化”。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淘汰 类、限制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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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7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 联产业〔2011〕46 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41 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 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 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中的落后 产能。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推动的方向

近年来,我国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光伏、储能行业发展的战略规划 及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应用于此领域,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 推动的方向。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 情形。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立足于新能源行业,专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报告 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光伏逆变器与分布式光伏发电两大业务,主要从事组串 式逆变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以及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营。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电 站项目”“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 项目”“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数智化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对公司现有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提升,产品结构的进 一步优化,研发检测能力、数智化运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进一步增强。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扩 大公司现有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规模,夯实多元业务布局,增加长期、稳定收益 来源;“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和“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 建项目”是基于公司多年来在光伏逆变器领域形成的研发技术储备、高端产品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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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和生产技术经验,对符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更具有市场引领力产品专业化生 产能力的提升,非单纯扩大产能项目,有利于公司实施差异化、专业化竞争策略, 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数智化提升项目”是对公 司现有研发检测能力和数智化运营能力的强化和补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 补充与主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缓解公司未来的资金压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如下:

项目 分布式光伏
电站项目
高电压大功
率并网逆变
器新建项目
中大功率混合
式储能逆变器
新建项目
上海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
数智化提
升项目
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
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
括产品、服务、技术等,下
同)的扩产
不适用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
升级
不适用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
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不适用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
游的(横向/纵向)延伸
不适用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不适用
6、其他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补充流
动资金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主业展开,有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提 高公司竞争力。

八、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经营组织结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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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05,996.50 万元、77,935.74 万元及 69,115.77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 利润为 84,349.34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 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 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4、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立足于新能源行业,专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已形成光伏逆变器和 分布式光伏发电两大核心业务,致力于“用技术的力量推动清洁能源成为全球主 力能源”。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组串式逆变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 产品为并网逆变器和储能逆变器。自 2019 年起,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开展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营,实现公司在 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的产业延伸,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已成为公司两大核心业务 之一。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不存在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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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 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 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经营组织结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05,996.50 万元、77,935.74 万元及 69,115.77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 利润为 84,349.34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 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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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2 年末、2023 年末、2024 年末及 2025 年 9 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 债率分别为 71.55%、64.08%、60.48%及 54.48%;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6,164.20 万元、 38,304.01 万元、205,056.41 万元及 170,659.73 万元。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 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为 910,543.49 万元,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167,658.38 万元(含本数),以此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 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未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 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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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 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相应的部门工作职责管理制 度。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 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 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 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8、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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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2)不存在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或者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 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 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2)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10、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 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的规定;(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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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 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明确了期限、面值、利率、评级、 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在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和授权本次可转债发行事宜后,同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 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10 月 23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6 年 4 月 23 日至 2031 年 10 月 16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 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9.8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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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10 月 23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6 年 4 月 23 日至 2031 年 10 月 16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 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2、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9.8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3、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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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 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 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 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2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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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明确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4、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1 )赎回条款

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 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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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 )回售条款

1 )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 算方式参见“(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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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 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方式参见“(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1、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 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3、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 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6、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7、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9、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廖翔、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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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国泰海通证券对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认为锦 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符合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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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__ 胡易韬 保荐代表人: _ _ 廖 翔 李文杰 内核负责人: ___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__ 郁伟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____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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