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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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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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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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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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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 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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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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