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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Apr 2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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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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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 项 说 明
大信备字 [ 2014 ] 第 1-00169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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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审核报告 „„„„„„„„„„„„„„ 第 1-3 页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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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4]第1-0016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3 年12 月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01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 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4 年4 月28 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14】第1-00845 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 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贵公司2013 年度继续发生巨额亏损,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未弥补亏损292,308 万元,营运资金和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为负数,当期损益及资产负债金额还可能因审计范围 受限产生影响。贵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陷于停滞,逾期借款137,952 万元,应付债券不能按期 付息,无力偿付供应商货款,主要资产处于被冻结、抵押或查封等涉诉状态。2014 年4 月3 日,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提出对贵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受理。上述情形表明贵公司持续经 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贵公司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但我们未能获取相应的证据 支持,以判断贵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否应当以其可收回金额列示, 并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13 年 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贵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境外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el(超日卢森堡公司), 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105,824 万元,净资产6,047 万元,201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6,087 万元,净利润1,468 万元。我们未能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证实该组成部分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公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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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应收包括Solarprojekte GmbH Andreas Damm 在内 的38 户境内外客户款项余额238,597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92,522 万元,该等应收款项多 数已逾期,2013 年度仅收回11,525 万元,贵公司也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我们对这些应收 款项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未能取得债务人回函确认,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 证实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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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持续经营假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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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巨额亏损
公司2012年度、2013 年度连续发生巨额亏损,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未弥补亏损29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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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营运资金和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为负数。
- 2)财务状况恶化
贵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陷于停滞,逾期借款137,952 万元,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无力 偿付供应商货款,主要资产处于被冻结、抵押或查封等涉诉状态。
- 3)被申请破产重整
2014 年4 月3 日,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上海一中院”)提出对贵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上述情形表明贵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贵公司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 估,但我们未能获取相应的证据支持,以判断贵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的账面价值 是否应当以其可收回金额列示,并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 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13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 2、重要的子公司审计范围受限
贵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境外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el(超日卢森堡公司), 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105,824 万元(占合并报表总资产17%),净资产6,047 万 元,201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087 万元(占合并报表29%),净利润1,468 万元。
我们未能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并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是否公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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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额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应收包括Solarprojekte GmbH Andreas Damm 在内的38 户境内外客户款项余额238,597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92,522 万元,该等应收款项多数已逾 期,2013 年度仅收回11,525 万元,贵公司也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
我们对这些应收款项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未能取得债务人回函确认,也无法实施其他替 代审计程序,以获取证实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贵公司2013 年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要求,我 们无法对公司编制的2013 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因我们无法就上述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报表 项目进行调整。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公司上述事项不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 况。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 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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