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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 Made Micro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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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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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 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行 为规范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行为 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职权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总经理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 指定的副总经理一人代行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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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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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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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履行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
(二)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并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经营 管理工作负责;
(三)负责在分管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决定资金、资产运用及签发有关 的业务文件、签署合同;
(四)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订分管范围内的年度 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五)负责制订并落实分管部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 (六)提名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助理级及以上的部门管理人员;
(七)决定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助理级以下人员的聘用、解聘、定级与奖 励方案;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忠实执行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 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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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分管 范围内的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 担相应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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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经理组织制订的有关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 勤、人员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规章、 安全保卫规章、卫生环保规章、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规章等,应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总经理为行使管理权而由公司总经理 召集的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总经理认为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由总经理办 公室主任或实际行使其职权的人负责记录。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董事长认为需要时可以参加会议,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的事项有否决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结论性发言,作为会议决 议,并提出执行决议或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时间、办理程序 等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根据会议议定事项编写纪要。会议纪要内容主要 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 事项。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向董事会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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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按规定报告工作。报告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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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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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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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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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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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公司遇见重大危机事件,或其他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 总经理须及时以口头形式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总经理向其汇报工作。总经 理应在接到通知十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 范围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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