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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 Made Micro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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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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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防 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给 予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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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 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 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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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 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审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监督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 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 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四)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进行综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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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对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 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查;

(八)对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 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十一)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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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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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 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 给与表扬或奖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 检举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 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 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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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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