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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 Tool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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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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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恒锋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恒锋工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 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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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 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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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 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十六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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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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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 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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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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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 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监事会,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 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 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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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 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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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 披露标准。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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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 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 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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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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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

  •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 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 (二)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撰写,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重大事 项的公告需报董事长审阅后披露;

  •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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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 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公司证券部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组织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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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提交董事长审定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送的报告应当视工作相关性和重要性及时通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二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 传文件等,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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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 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 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 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证 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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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 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当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 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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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在未经董事会 秘书同意并经证券部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 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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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十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告知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并配合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 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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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 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十四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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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 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研究、决定涉 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子公司、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 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 披露。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子公司、参股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 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等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子公司、参股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 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参股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 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 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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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参股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 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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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九十四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 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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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九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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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 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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