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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LIGHT CORP. — AGM Information 2019
Dec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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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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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八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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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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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舊路里東舊路街118巷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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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 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股份計64,492,715股(含以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股數48,410,797股),佔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 67.73%。
主席: 王智永 記錄:蔡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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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 董事暨總經理賴興輝、獨立董事劉家成、財會主管蔡銘賢、國富 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志隆會計師、何文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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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宣佈開會:(到會股東代表股份總數已足法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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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主席致詞:略。
參、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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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7年度營業報告及財務狀況報告。(請參閱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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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107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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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大陸地區投資情形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
肆、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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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承認107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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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本公司107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王戊昌會計師、邱繼盛會計師查核完峻,並連同營業 報告書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畢,出具書面查核報告在 案。上開決算書表請參閱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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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案業經108年3月20日董事會議通過,提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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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經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總權數為64,492,715權,贊成權 數:53,114,563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8,398,724 權),占表決總權數82.35%,反對權數:7,153權(其中以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數:7,153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 權數:11,370,999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4,920權),本 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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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承認107年度盈虧撥補案,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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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 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擬定本公司107年度盈虧撥補 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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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虧撥補表 中華民國107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虧撥補表 中華民國107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額 |
| 期初待彌補虧損 | (332,943,129) |
|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 20,117,071 |
| 調整後期初待彌補虧損 | (312,826,058) |
| 減: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 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
(729,708) |
| 加:107年度純益 | 8,983,484 |
| 期末累積待彌補虧損 | (304,572,282) |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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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擬不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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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經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總權數為64,492,715權,贊成權 數:53,114,56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8,398,723 權),占表決總權數82.35%,反對權數:7,329權(其中以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數:7,329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 權數:11,370,824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4,745權),本 案照案表決通過。
伍、 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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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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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配合本公司業務需求,增訂章程中營業項目,修訂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附錄四,修訂前之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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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經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總權數為64,492,715權,贊成權 數:53,114,44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8,398,602 權),占表決總權數82.35%,反對權數:7,275權(其中以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數:7,275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 權數:11,370,999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4,920權),本 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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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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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1 月2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1072號令修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相關條文修訂,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錄五,修訂前之 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2
- 決 議: 經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總權數為64,492,715權,贊成權 數:53,114,44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8,398,602 權),占表決總權數82.35%,反對權數:7,275權(其中以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數:7,275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 權數:11,370,999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4,920權),本 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三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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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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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號令修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相關條文修訂,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錄六,修訂 前之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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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經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總權數為64,492,715權,贊成權 數:53,114,44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8,398,602 權),占表決總權數82.35%,反對權數:7,275權(其中以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數:7,275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 權數:11,370,999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4,920權),本 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四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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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証施行辦法」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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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號令修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相關條文修訂,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錄七,修訂 前之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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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經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總權數為64,492,715權,贊成權 數:53,114,44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8,398,602 權),占表決總權數82.35%,反對權數:7,275權(其中以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數:7,275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投票 權數:11,370,999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4,920權),本 案照案表決通過。
陸、 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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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補選獨立董事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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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1. 本公司為實際作業需求擬補選獨立董事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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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選任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 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 司董事會審查通過,相關資料如下:
| 獨立 董事 候選人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 股數 |
是否已連續 擔任三屆獨 立董事 |
|---|---|---|---|---|---|
| 王中道 | 萬能科技 大學工業 工程與管 理科 |
銓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部協理 上海銓宏熱能設備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 |
杰鈦企業有限 公司總經理 |
0股 | 否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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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選之獨立董事任期自當選日起生效,自民國108年6月27 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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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選舉。
選舉結果:
| 結果: | |||
|---|---|---|---|
| 職稱 | 當選人股東戶號 或身份證字號 |
當選人戶名或 姓名 |
當選權數 |
| 獨立董事 | R1205* | 王中道 | 53,028,713權 |
柒、 討論事項(二):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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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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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為協助本公司順利拓展業務,及借助董事之專才與經驗,依公 司法第209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擬 提請股東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於股東會討論 本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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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新任董事主要競業內容如下:
| 職 稱 | 姓 名 | 目前擔任其他公司 之職務 |
他公司之主要營業 內容 |
|---|---|---|---|
| 獨立董事 | 王中道 | 杰鈦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
機械批發、製造、安 裝業、國際貿易業 |
- 決 議: 經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總權數為64,492,715權,贊成權 數:53,087,669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8,371,830 權),占表決總權數82.31%,反對權數:33,243權(其中以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33,243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未 投票權數:11,371,803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5,724權),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捌、臨時動議:無。
散會
本次股東常會紀錄僅載明會議進行要旨,且僅載明對議案之結果;會議 進行內容、程序及股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為準。
4
附錄一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報告書
各位親愛的股東:
茲將107 年度營業報告及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說明如下: 一、107 年度營業報告: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本公司合併報表:107 年度營業收入為444,165 仟元,較106 年度營業收入516,047 仟元,減少71,882 仟元,減少約14%;107 年度本期淨利為53,406 仟元,較106 年度 本期淨損為18,320 仟元,增加71,726 仟元,較前一年度顯著進步。
本公司個體報表:107 年度營業收入為50,880 仟元,較106 年度營業收入為86,008 仟元,減少35,128 仟元,較前一年度衰退約41%;107 年度本期淨利為8,984 仟元,較 106 年度本期淨損為(76,814) 仟元,淨利增加85,798 仟元,較前一年度顯著增加。
107 年公司個體營業收入淨額較106 年度衰退41%。主要係因LED 照明產業已成熟 且價格也逐漸下滑。而在電子商務方面因進銷未能密切配合,業務也呈現衰退。而合 併營收因個體營收均呈現衰退,因此107 年合併營收整體較106 年衰退約14%。在108 年我們則是以貼近市場需求的產品價格及增加銷售通路,來增加客戶群以提升銷售及 建立品牌知名度,相信未來將可以在營業上交出好成績。
- (二)預算執行情形:無。
(三)財務收支與獲利能力分析:
1.財務收支: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務收支: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項 目 | 107 年度 | 106 年度 | 增(減)比率 |
| 營業淨利 | 69,944 | 46,732 | 49.67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6,453 | (40,835) | 115.80 |
| 稅前純益 | 76,397 | 5,897 | 1,195.52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43,126 | (18,628) | 331.51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母公司業主 | (1,296) | (77,122) | 98.32 |
| 非控制權益 | 44,422 | 58,494 | (24.06) |
| 稅後基本每股盈餘 | 0.09 | (0.81) | 111.11 |
2.獲利能力:
| 利能力: | |||
|---|---|---|---|
| 項 目 | 107 年度 | 106 年度 | |
| 資產報酬率(%) | 5.34 | (1.40) | |
| 權益報酬率(%) | 6.38 | (2.11) | |
| 佔實收資本額比率(%) | 營業利益 | 7.35 | 4.91 |
稅前純益 |
8.02 | 0.62 | |
| 純益率(%) | 12.02 | (3.55) |
- (四)研發狀況:
本公司107 年度主要研發情形如下:
5
(1)平價版平板燈具。
(2)球泡燈。
(3)超高演色多工軌道燈。
(4)雙色PWM/智能調光 二、108 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 (一)經營方針:
1.全系列智能照明產品導入。
2.擴大經銷合作。
3.形塑品牌知名度,加強”伊德爾”電器相關產品之銷售。
4.異業合作,增加營業項目及業務範圍。
(二)重要行銷計劃:
1.品牌強化: 強化”伊德爾”購物網站在智能家庭的地位,建立一系列優良產品的第 一印象。
2.官網優化: 善用搜尋引擎提高流量數,收集分析消費族群,即時更新官網內容。
3.通路建立: 線上(虛擬)與線下(實體)的通路拓展。
(三)主要銷售計劃:
-
1.穩固重點國內經銷商,維持固定營業額。開發直客-以智能調光系列之商業及工業 照明為重點,增加銷售。
-
2.經營線上平台及線下店家銷售,以利品牌及產品推廣,增加銷售。
-
(四)重點研發計劃:
1.感應式吸頂燈產品開發。
-
2.感應式30W 燈具產品開發。
-
(五)Enlight 品牌產品深耕計劃:
-
1.Enlight your Life 為品牌主軸。
-
2.Enlight your Kitchen 先以廚房為區域,產品以智能電器操作功能為主要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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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nlight your Home 以公司智能照明,結合生活家電,滿足家庭所需。
三、外部環境影響及公司未來發展策略:
在經過幾年的低價競爭以及行業整合之後,LED 照明產業已經步入成熟期,市場飽和, 售價下跌,利潤微薄。而智能照明無疑已成為108 年LED 照明產業最重要的發展趨勢,公 司也將在108 年度將產品往智能照明發展,另外廠辦及商辦照明業務也是重點項目,希望 能挹注公司的營收及獲利。
由於消費型態的改變,電子商務市場已進入戰國時代,是結合網際網路(線上)及實體 店面(線下)的商務服務,公司將全力衝刺拓展市場,強化”伊德爾”購物網站,加強"伊德 爾”家電及電器相關商品的銷售,提高”伊德爾”品牌能見度,拓展業績。
多角化經營,尋求異業合作,增加營業項目,是增加公司業績的另一選項,未來將發展電 器、電機及機械等相關領域產品,以增加公司的營業收入。企業的永續經營是公司經營團隊的 責任及繼續奮鬥的目的,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希望各位股東繼續支持。在此,敬祝各位股東: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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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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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錄二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盈虧撥補表及經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戊昌會計師、邱繼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財務報表,業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告。
此致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八年股東常會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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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107 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會計師查核報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鑒:
查核意見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 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 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 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 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翔耀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 查核結果,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 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 明如下:
一、應收款項評價
有關應收款項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之8、應收款項評價相 關揭露請詳附註(六)之3。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應收款項淨額為109,164 仟元(已扣除應收款項之備抵損失1,113仟元),評價情形係管理階層透過各項外部證 據評估認列,由於涉及管理階層之判斷,故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時最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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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以違約風險及預期損失率之假設為基礎估計備抵損 失、檢視以往年度歷史收款記錄、產業經濟狀況及信用風險集中度等資料,以評估本 期之估列方法及假設是否允當及評估財務報告中有關項目之揭露是否適當。
二、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之22,收入認列會計政策採 用之重要判斷、估計及假設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之1(1)及(五)之2(1)。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銷貨收入係投資人及管理階層評估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或業務 績效之主要指標。由於收入認列之時點及金額是否正確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實屬重大, 故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時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 效性,檢視重大合約評估收入認列是否允當;針對前十大產銷售客戶之產品類別進行 了解,評估其銷貨收入與應收款項週轉天數合理性,並分析與最近一期及去年同期之 客戶變動情形有無重大異常;選擇出貨截止日前後一段期間之銷售交易樣本,核對相 關憑證,以評估收入認列期間之正確性,以及是否有異常之收入傳票,並了解期後是 否有重大退換貨情形。
三、公允價值層級第三等級之金融資產評價
有關公允價值層級第三等級之金融資產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四)之8;公允價值衡量及評價流程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 附註(五)之2(5);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會計項目說明, 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之7。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投資之金融資產, 其公允價值層級屬於第三等級 (為基於資產不可觀察輸入值之評價)之帳面金額為 37,293仟元,主要為非上市櫃公司之普通股。由於第三等級投資之評價,其公允價值 評估係採用不同之評價技術及假設且涉及不可觀察輸入值之使用,包括現金流量之推 估、可比較公司或權益證券交易價格之選擇以及重要假設之應用,其包括折現率、流 動性折減及評價乘數,因上述評價假設之決定係涉及管理階層判斷,且將造成金融資 產公允價值之重大變動,故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時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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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並測試與與金融資產評價有關內部控制設計及 執行之有效性,包括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所有金 融資產之分類及衡量與管理階層決定及核准評價模型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採用評價 專家協助於抽樣基礎下重新評估標的公司之現金流量之推估、可比較公司或權益證券 交易價格之選擇以及重要假設之應用,其包括折現率、流動性折減及評價乘數之合理 性,並評估結果是否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取得公開資訊確認可比較公司財務數字來源 之正確性。
其他事項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7年及106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 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 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 理階層意圖清算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 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 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 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重大不實 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 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
10
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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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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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翔耀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 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 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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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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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 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 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 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 ,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 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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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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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032833號 民國108年3月20日
11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106年12月31日 | 金 額 % |
124,125 $ 12 |
10,000 1 |
12,306 1 |
57,748 6 |
14,831 1 |
2,622 - |
9 - |
25,967 3 |
642 - |
88,125 8 |
88,125 8 |
212,250 20 |
577,438 55 |
952,159 91 |
43,150 4 |
332,943) ( 32) ( |
332,943) ( 32) ( |
84,928) ( 8) ( |
84,928) ( 8) ( |
- - |
258,954 25 |
836,392 80 |
1,048,642 $ 100 |
|||||
|---|---|---|---|---|---|---|---|---|---|---|---|---|---|---|---|---|---|---|---|---|---|---|---|---|---|---|---|---|---|---|
| 107年12月31日 | 金 額 % |
85,849 $ 8 |
- - |
14,582 1 |
48,237 5 |
10,321 1 |
2,697 - |
28 - |
9,425 1 |
559 - |
85,914 9 |
85,914 9 |
171,763 17 |
589,151 58 |
952,159 94 |
43,566 4 |
304,572) ( 30) ( |
304,572) ( 30) ( |
102,002) ( 10) ( |
84,924) ( 8) ( |
17,078) ( 2) ( |
249,421 25 |
838,572 83 |
1,010,335 $ 100 |
會計主管: | |||||
|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 | 107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
金 額 % 金 額 % 代 碼 負 債 及 權 益 |
383,394 $ 38 376,770 $ 36 21xx 流動負債 |
202,353 20 185,242 18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之13) |
504 - 3,039 - 2170 應付帳款 |
105,230 11 143,690 14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之14) |
3,430 - - -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
14,490 1 14,058 1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之15) |
78 - - - 2310 預收款項 |
26,671 3 28,225 3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之16) |
7,772 1 2,516 -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22,866 2 - - 25xx 非流動負債 |
626,941 62 671,872 64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之16) |
37,293 4 - - 2xxx 負債總計 |
- - 34,254 3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 - 3100 股本(附註(六)之18) |
440,152 44 484,763 46 3200 資本公積(附註(六)之19) |
2,284 - 2,693 - 3300 保留盈餘(附註(六)之20) |
141,161 14 141,771 14 3350 未分配盈餘 |
1,094 - 5,233 1 3400 其他權益(附註(六)之21) |
1,941 - 1,433 -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 - - - 34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
3,016 - 1,725 - 36xx 非控制權益(附註(六)之22) |
3xxx 權益總計 |
1,010,335 $ 100 1,048,642 $ 100 2-3xx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 | |
| 代 碼 資 產 |
11xx 流動資產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之1) |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之2)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之3) |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之3、(七))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之4) |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
130x 存貨(附註(六)之5) |
1410 預付款項 |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之6) |
15xx 非流動資產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之7) |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之8)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之9)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之10、(八)) |
1780 無形資產(附註(六)之11)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之28) |
1915 預付設備款 |
1920 存出保證金 |
1930 長期應收票據及款項(附註(六)之12) |
1995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 |
1xxx 資產總計 |
董事長: |
12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 代碼 項 目 金 額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之23) 444,165 $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之5) 311,305) ( 5900 營業毛利 132,860 6000 營業費用 62,916) ( 6100 推銷費用 23,826) ( 6200 管理費用 34,810) ( 6300 研發費用 3,903) (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377) ( 6900 營業淨利 69,944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6,453 7010 其他收入(附註(六)之24) 10,076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之25) 1,696) (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六)之26) 1,927) (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7900 稅前淨利 76,397 7950 所得稅費用(附註(六)之28) 22,991) ( 8200 本期淨利(損) 53,406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10,284)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4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稅後淨額)(附註(六)之29) 10,280)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43,126 $ 8600 淨利(損)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8,984 $ 8620 非控制權益 44,422 53,406 $ 870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1,296) ($ 8720 非控制權益 44,422 43,126 $ 9750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元)(附註(六)之30) 本期淨利(損) 0.09 $ 9850 稀釋每股盈餘(虧損)(元)(附註(六)之30) 本期淨利(損) 0.09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107年度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444,165 $ 311,305) ( |
100 70) ( |
516,047 $ 326,991) ( |
100 63) ( |
|
| 132,860 | 30 | 189,056 | 37 | |
| 62,916) ( |
14) ( |
142,324) ( |
28) ( |
|
| 23,826) ( 34,810) ( 3,903) ( 377) ( |
5) ( 8) ( 1) ( - |
90,405) ( 45,504) ( 6,415) ( - |
18) ( 9) ( 1) ( - |
|
| 69,944 | 16 | 46,732 | 9 | |
| 6,453 | 1 | 40,835) ( |
8) ( |
|
| 10,076 1,696) ( 1,927) ( - |
2 - 1) ( - |
3,135 24,377) ( 3,149) ( 16,444) ( |
1 5) ( 1) ( 3) ( |
|
| 76,397 22,991) ( |
17 5) ( |
5,897 24,217) ( |
1 5) ( |
|
| 53,406 | 12 | 18,320) ( |
4) ( |
|
| 10,284) ( 4 |
2) ( - |
- 308) ( |
- - |
|
| 10,280) ( |
2) ( |
308) ( |
- | |
| 43,126 $ |
10 | 18,628) ($ |
4) ( |
|
| 8,984 $ 44,422 |
76,814) ($ 58,494 |
|||
| 53,406 $ |
18,320) ($ |
|||
| 1,296) ($ 44,422 |
77,122) ($ 58,494 |
|||
| 43,126 $ |
18,628) ($ |
|||
| 0.09 $ |
0.81) ($ |
|||
| 0.09 $ |
0.81) ($ |
|||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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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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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總計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額 |
654,560 $ 246,812 $ 901,372 $ |
76,814) ( 58,494 18,320) ( |
308) ( - 308) ( |
77,122) ( 58,494 18,628) ( |
- 46,352) ( 46,352) ( |
577,438 258,954 836,392 |
13,323 - 13,323 |
590,761 258,954 849,715 |
8,984 44,422 53,406 |
10,280) ( - 10,280) ( |
1,296) ( 44,422 43,126 |
730) ( 983) ( 1,713) ( |
- 52,972) ( 52,972) ( |
416 - 416 |
589,151 $ 249,421 $ 838,572 $ |
會計主管: | |||||
|---|---|---|---|---|---|---|---|---|---|---|---|---|---|---|---|---|---|---|---|---|---|---|
|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其他權益項目 | 資本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未實現(損)益 |
43,150 $ 256,129) ($ 84,620) ($ - $ |
- 76,814) ( - - |
- - 308) ( - |
- 76,814) ( 308) ( - |
- - - - |
43,150 332,943) ( 84,928) ( - |
- 20,117 - 6,794) ( |
43,150 312,826) ( 84,928) ( 6,794) ( |
- 8,984 - - |
- - 4 10,284) ( |
- 8,984 4 10,284) ( |
- 730) ( - - |
- - - - |
416 - - - |
43,566 $ 304,572) ($ 84,924) ($ 17,078)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 |
| 普通股股本 | 952,159 $ |
- | - | - | - | 952,159 | - | 952,159 | - | - | - | - | - | - | 952,159 $ |
|||||||
| 項 目 |
106.1.1餘額 | 106.1.1~12.31淨利(損) | 106.1.1~12.31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非控制權益增減 | 106.12.31餘額 |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 107.1.1調整後餘額 | 107.1.1~12.31淨利 | 107.1.1~12.31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 非控制權益增減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數 | 107.12.31餘額 | 董事長: |
14
| 項 目 107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76,397 $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55,270 攤銷費用 1,185 呆帳費用提列數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數 377 利息費用 1,884 利息收入 1,209)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317 處分其他資產損失 1,006 處分投資利益 -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預付設備轉列費用數 86 其他應收款轉列損失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增加)減少 2,535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 38,108 應收帳款-關係人增加 3,459) ( 其他應收款(增加)減少 156) ( 存貨減少 1,554 預付款項(增加)減少 5,256) ( 其他營業資產減少 4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 2,276 其他應付款增加(減少) 7,713) ( 負債準備增加(減少) 75 預收款項增加(減少) 19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83)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63,217 收取之利息 933 支付之利息 1,950) ( 支付之所得稅 26,968)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35,232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年度 |
|---|---|
| 5,897 $ 55,405 4,971 64,544 - 3,064 180) ( 16,444 160 - 634) ( 19,450 67 2,345 2,209) ( 16,171) ( - 113 3,038 7,658 - 4,228) ( 465 1,932) ( 5) ( 31 |
|
| 158,293 | |
| 180 3,120) ( 20,811) ( |
|
| 134,542 |
15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取得無形資產增加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預付設備款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 長期借款減少(含一年內到期) 取得子公司股權 非控制權益增減 受領股東退回以前年度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4,927) ( 4 22,866) ( 508) ( - 1,411) ( 5,395) ( 35,103) ( 10,000) ( 18,753) ( 1,713) ( 52,972) ( 416 83,022) ( 4 17,111 185,242 202,353 $ |
634 5,624) ( 1,333 - 165 2,793) ( 846) ( 1,979) ( |
|---|---|---|
| 9,110) ( |
||
| 27,500) ( 25,967) ( - 46,352) ( - |
||
| 99,819) ( |
||
| 11) ( |
||
| 25,602 159,640 |
||
| 185,242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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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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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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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會計師查核報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 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 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 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翔耀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 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 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 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茲對翔耀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一、應收款項評價
有關應收款項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之7、應收款項評價相 關揭露請詳附註(六)之3。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應收款項(含關係人)淨額為12,575 仟元(已扣除應收款項之備抵損失595仟元),評價情形係管理階層透過各項外部證據 評估認列,由於涉及管理階層之判斷,故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時最為重要事 項之一。
17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以違約風險及預期損失率之假設為基礎估計備抵損 失、檢視以往年度歷史收款記錄、產業經濟狀況及信用風險集中度等資料,以評估本 期之估列方法及假設是否允當及評估財務報告中有關項目之揭露是否適切。
二、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之20,收入認列會計政策採 用之重要判斷、估計及假設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之1(1)及(五)之2(1)。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銷貨收入係投資人及管理階層評估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或業務績效之主要 指標。由於收入認列之時點及金額是否正確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實屬重大,故為本會計 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時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 效性,檢視重大合約評估收入認列是否允當;針對前十大產銷售客戶之產品類別進行 了解,評估其銷貨收入與應收款項週轉天數合理性,並分析與最近一期及去年同期之 客戶變動情形有無重大異常;選擇出貨截止日前後一段期間之銷售交易樣本,核對相 關憑證,以評估收入認列期間之正確性,以及是否有異常之收入傳票,並了解期後是 否有重大退換貨情形。
三、公允價值層級第三等之金融資產評價
有關公允價值層級第三等之金融資產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 之7;公允價值衡量及評價流程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 註(五)之2(5);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會計項目說明 ,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之7。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截至107年12月31日止,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資之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 層級歸屬於第三等級(為基於資產不可觀察輸入值之評價)之帳面金額為37,293仟元, 主要為非上市櫃公司之普通股。由於第三等級投資之評價,其公允價值評估係採用不 同之評價技術及假設且涉及不可觀察輸入值之使用,包括現金流量之推估、可比較公 司或權益證券交易價格之選擇以及重要假設之應用,其包括折現率、流動性折減及評
18
價乘數,因上述評價假設之決定係涉及管理階層判斷,且將造成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之 重大變動,故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時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並測試與金融資產評價有關內部控制設計及執 行之有效性,包括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所有金融 資產之分類及衡量與管理階層決定及核准評價模型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採用評價專 家協助於抽樣基礎下重新評估標的公司之現金流量之推估、可比較公司或權益證券交 易價格之選擇以及重要假設之應用,其包括折現率、流動性折減及評價乘數之合理性 ,並評估結果是否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取得公開資訊確認可比較公司財務數字來源之 正確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 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 清算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 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 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重大不實 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 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 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19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翔耀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 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 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 成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 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 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 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 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 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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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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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200032833號 民國108年3月20日
20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106年12月31日 | 金 額 % |
7,573 $ 1 |
567 - |
6,217 1 |
602 - |
9 - |
178 - |
7,573 1 |
952,159 163 |
43,150 7 |
332,943) ( 57) ( |
332,943) ( 57) ( |
84,928) ( 14) ( |
84,928) ( 14) ( |
- - |
577,438 99 |
585,011 $ 100 |
||||||||||
|---|---|---|---|---|---|---|---|---|---|---|---|---|---|---|---|---|---|---|---|---|---|---|---|---|---|---|---|---|
| 107年12月31日 | 金 額 % |
15,543 $ 3 |
8,726 2 |
6,144 1 |
517 - |
28 - |
128 - |
15,543 3 |
952,159 157 |
43,566 7 |
304,572) ( 50) ( |
304,572) ( 50) ( |
102,002) ( 17) ( |
84,924) ( 14) ( |
17,078) ( 3) ( |
589,151 97 |
604,694 $ 100 |
會計主管: | ||||||||||
|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個體資產負債表 | 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 | 107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
金 額 % 金 額 % 代 碼 負 債 及 權 益 |
156,826 $ 26 132,830 $ 23 21xx 流動負債 |
82,950 14 83,375 14 2170 應付帳款 |
504 - 2,912 1 2200 其他應付款 |
2,820 1 9,192 2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之12) |
9,251 2 33 - 2310 預收款項 |
14,255 2 13,992 2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53 - 32 - 2xxx 負債總計 |
78 - - - |
19,901 3 21,528 4 |
6,948 1 1,766 - |
20,066 3 - - |
447,868 74 452,181 77 權益 |
37,293 6 - - 3100 股本(附註(六)之14) |
- - 34,254 6 3200 資本公積(附註(六)之15) |
261,815 43 269,651 46 3300 保留盈餘(附註(六)之16) |
5,215 1 4,878 1 3350 未分配盈餘 |
140,069 23 140,593 24 3400 其他權益(附註(六)之17) |
618 - 1,430 -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 - - - 34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
2,858 1 1,375 - 3xxx 權益總計 |
604,694 $ 100 585,011 $ 100 2-3xx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 | |
| 代 碼 資 產 |
11xx 流動資產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之1) |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之2)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之3) |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之3、(七))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之4) |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七)) |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
130x 存貨(附註(六)之5) |
1410 預付款項 |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之6) |
15xx 非流動資產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之7) |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之8)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之9)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之10)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之23) |
1920 存出保證金 |
1930 長期應收票據及款項(附註(六)之11) |
1995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 |
1xxx 資產總計 |
董事長: |
21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綜合損益表 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 代 碼 | 項 目 | 107 年 | 度 | 106 年 | 度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4000 5000 5900 6000 6100 6200 6300 6450 6900 7000 7010 7020 7050 7070 7900 7950 8200 8310 8316 8360 8361 8300 8500 9750 9850 |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之18) 營業成本(附註(六)之5) 營業毛利(損) 營業費用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研發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營業淨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其他收入(附註(六)之19)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之20) 財務成本(附註(六)之22)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稅前淨利(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附註(六)之23) 本期淨利(損) 其他綜合損益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稅後淨額)(附註(六)之24)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元)(附註(六)之25) 本期淨利(損) 稀釋每股盈餘(虧損)(元)(附註(六)之25) 本期淨利(損) |
50,880 $ 58,181) ( |
100 114) ( |
86,008 $ 80,860) ( |
100 94) ( |
| 7,301) ( |
14) ( |
5,148 | 6 | ||
| 31,422) ( |
62) ( |
103,894) ( |
121) ( |
||
| 15,099) ( 11,886) ( 3,903) ( 534) ( |
30) ( 23) ( 8) ( 1) ( |
81,643) ( 15,836) ( 6,415) ( - |
95) ( 18) ( 8) ( - |
||
| 38,723) ( |
76) ( |
98,746) ( |
115) ( |
||
| 48,231 | 95 | 21,747 | 25 | ||
| 2,443 499) ( 26) ( 46,313 |
5 1) ( - 91 |
1,248 24,246) ( 57) ( 44,802 |
1 28) ( - 52 |
||
| 9,508 524) ( |
19 1) ( |
76,999) ( 185 |
90) ( - |
||
| 8,984 | 18 | 76,814) ( |
90) ( |
||
| 10,284) ( 4 |
20) ( - |
- 308) ( |
- - |
||
| 10,280) ( |
20) ( |
308) ( |
- | ||
| 1,296) ($ |
2) ( |
77,122) ($ |
90) ( |
||
| 0.09 $ |
0.81) ($ |
||||
| 0.09 $ |
0.81) ($ |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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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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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其他權益項目 | 國外營運機構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
財務報表換算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權益總計 |
之兌換差額 資產未實現(損)益 |
84,620) ($ - $ 654,560 $ |
- - 76,814) ( |
308) ( - 308) ( |
308) ( - 77,122) ( |
84,928) ( - 577,438 |
- 6,794) ( 13,323 |
84,928) ( 6,794) ( 590,761 |
- - 8,984 |
4 10,284) ( 10,280) ( |
4 10,284) ( 1,296) ( |
- - 730) ( |
- - 416 |
84,924) ($ 17,078) ($ 589,151 $ |
會計主管: | ||||
|---|---|---|---|---|---|---|---|---|---|---|---|---|---|---|---|---|---|---|---|---|---|---|
|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個體權益變動表 | 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股本 保留盈餘 |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未分配盈餘 |
952,159 $ 43,150 $ 256,129) ($ |
- - 76,814) ( |
- - - |
- - 76,814) ( |
952,159 43,150 332,943) ( |
- - 20,117 |
952,159 43,150 312,826) ( |
- - 8,984 |
- - - |
- - 8,984 |
- - 730) ( |
- 416 - |
952,159 $ 43,566 $ 304,572) ($ |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 | |||
| 項 目 |
106.1.1餘額 | 106.1.1~12.31淨損 | 106.1.1~12.31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06.12.31餘額 |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 107.1.1調整後餘額 | 107.1.1~12.31淨利 | 107.1.1~12.31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數 | 107.12.31餘額 | 董事長: |
23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現金流量表 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項 目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損)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呆帳費用提列數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數 利息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處分其他資產損失 處分投資利益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預付設備款轉列費用數 其他應收款轉列損失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增加)減少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 應收帳款-關係人(增加)減少 其他應收款(增加)減少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增加)減少-營業性質 存貨減少 預付款項(增加)減少 其他營業資產減少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 其他應付款減少 負債準備減少 預收款項增加(減少)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年 度 106年 度 9,508 $ 76,999) ($ 1,551 1,700 584 4,183 - 64,523 534 - 1,150) ( 134) ( 46,313) ( 44,802) ( 316 5 1,006 - - 634) ( - 19,450 86 67 - 2,345 2,408 2,083) ( 5,863 11,879) ( 9,248) ( 12,490 5) ( 179 21) ( 138 1,627 2,706 5,182) ( 6,517 4 - 8,159 14,237) ( 74) ( 2,197) ( 85) ( 594) ( 19 5) ( 50) ( 25) ( 30,463) ( 39,286) ( 893 134 55,136 48,244 78) ( - 25,488 9,092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年 度 106年 度 9,508 $ 76,999) ($ 1,551 1,700 584 4,183 - 64,523 534 - 1,150) ( 134) ( 46,313) ( 44,802) ( 316 5 1,006 - - 634) ( - 19,450 86 67 - 2,345 2,408 2,083) ( 5,863 11,879) ( 9,248) ( 12,490 5) ( 179 21) ( 138 1,627 2,706 5,182) ( 6,517 4 - 8,159 14,237) ( 74) ( 2,197) ( 85) ( 594) ( 19 5) ( 50) ( 25) ( 30,463) ( 39,286) ( 893 134 55,136 48,244 78) ( - 25,488 9,092 |
|---|---|---|
| 76,999) ($ 1,700 4,183 64,523 - 134) ( 44,802) ( 5 - 634) ( 19,450 67 2,345 2,083) ( 11,879) ( 12,490 179 138 2,706 6,517 - 14,237) ( 2,197) ( 594) ( 5) ( 25) ( |
||
| 39,286) ( |
||
| 134 48,244 - |
||
| 9,092 |
24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 存出保證金減少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預付設備款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受領股東退回以前年度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1,713) ( 1,092) ( 4 20,066) ( 812 - 1,411) ( 2,863) ( 26,329) ( 416 416 425) ( 83,375 82,950 $ |
634 - 714) ( - - 165 2,793) ( 846) ( 349) ( |
|---|---|---|
| 3,903) ( |
||
| - | ||
| - | ||
| 5,189 78,186 |
||
| 83,375 $ |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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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附錄四:章程修訂對照表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第二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CA04010 表面處理業 2.CC010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3.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5.CQ01010 模具製造業 6.F106010 五金批發業 7.F106030 模具批發業 8.F113020 電器批發業 9.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 發業 10.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11.F199990 其他批發業 12.F206010 五金零售業 13.F206030 模具零售業 14.F213010 電器零售業 15.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 售業 16.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17.F299990 其他零售業 18.F401010 國際貿易業 19.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20.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21.F399040 無店面零售業 22.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23.E601010 電器承裝業 24.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25.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 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CA04010 表面處理業 2.CC010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3.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5.CQ01010 模具製造業 6.F106010 五金批發業 7.F106030 模具批發業 8.F113020 電器批發業 9.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 發業 10.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11.F199990 其他批發業 12.F206010 五金零售業 13.F206030 模具零售業 14.F213010 電器零售業 15.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 售業 16.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17.F299990 其他零售業 18.F401010 國際貿易業 19.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20.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21.F399040 無店面零售業 22.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23.E601010 電器承裝業 24.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25.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 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6.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27.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 28.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 |
配合業務需求,增 訂營業項目。 |
| 製造業 29.CE01010一般儀器製造業 30.E599010 配管工程業 31.E604010 機械安裝業 32.F113010 機械批發業 33.F113990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 34.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35.F213990 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 |
26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三 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 六月二十六日。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三 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八 年六月二十七日。 |
修訂次數 |
27
附錄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對照表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3 | 3 資產範圍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之適用範圍如 下: 3.1 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 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 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3.2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 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3.3 會員證。 3.4 無形資產: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3.5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 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3.6 衍生性商品。 3.7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3.8 其他重要資產。 |
3 資產範圍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之適用範圍如 下: 3.1 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 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 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3.2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 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3.3 會員證。 3.4 無形資產: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3.5 使用權資產。 3.6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 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3.7 衍生性商品。 3.8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3.9 其他重要資產。 |
1.配合適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六 號租賃公報規定, 新增3.5,擴大使 用權資產範圍,並 將現行3.2 土地使 用權移至3.5 規 範。 2.現行3.5 至3.8 移 列第3.6 至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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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4 名詞定義 4.1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 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 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 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 合約。 4.2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 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 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 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 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4.3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 |
4 名詞定義 4.1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 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 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 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 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 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 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 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 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 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4.2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 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 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 |
特定利 | 1.配合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九號金融 工具之定義,修正 4.1,本程序衍生性 商品之範圍,並酌 作文字修正。 2.因公司法一百零 七年八月一日發布 之修正條文,已於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爰配合 其條次修正,將4.2 援引之「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八項」修 正為「第一百五十 六條之三」。 3.配合107 年11 月 26 日修正之「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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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4.4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 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 業務者。 4.5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 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 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 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 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 日孰前者為準。 4.6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 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 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 陸投資。 4.7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 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4.8 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 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 |
簡稱股份受讓)者。 4.3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4.4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 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 業務者。 4.5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 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 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 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 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 日孰前者為準。 4.6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 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 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 陸投資。 4.7 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 |
分資產處理準則」 相關條文修訂4.7 至4.9。 4.現行4.7 至4.8 移 列第4.10 至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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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 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 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 司。 4.8 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 |
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 | |||
|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 | ||||
| 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 | ||||
| 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 | ||||
| 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 | ||||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 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 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 易市場。 4.9 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 | |||
| 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 | ||||
| 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 | ||||
| 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 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 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 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 構營業處所。 4.10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 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
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 |||
| 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 | ||||
| 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 | ||||
| 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 | ||||
| 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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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4.11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 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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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6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 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 人。 |
6外部專家之規範 6.1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 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 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 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 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 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6.1.2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6.1.3 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 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 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 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6.2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
配合107 年11 月26 日修正之「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相關條 文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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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 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 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 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6.1.2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 ||||
| 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 | |||||
| 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 | |||||
| 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 | |||||
| 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 |||||
| 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
| 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6.1.3 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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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 | |||||
| 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 | |||||
| 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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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6.2.1 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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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6.2.2 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 |
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
| 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 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 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 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6.2.3 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 |
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 | ||||
| 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 | |||||
| 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 | |||||
| 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 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 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6.2.4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 |
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 | ||||
| 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 | |||||
| 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 | |||||
| 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 | |||||
| 關法令等事項。 | |||||
| 7 | 7.4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 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外,單筆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 |
7.4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產外,單筆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
1.配合適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 六號租賃公報規 定,納入使用權資 產。 2.文字修正。 |
30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項詳如附件一),並符合下列規定: 7.4.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 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 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 序辦理。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 業估價者估價。 7.4.2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 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 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 具體意見: 7.4.2.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以上。 7.4.2.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 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 分之十以上。 7.4.3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 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 者出具意見書。 7.4.4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 載事項詳如附件一),並符合下列規 定: 7.4.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 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 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價。 7.4.2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 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 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 具體意見: 7.4.2.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以上。 7.4.2.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 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 分之十以上。 7.4.3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 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 者出具意見書。 7.4.4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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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8.4 取得專家意見 8.4.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 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 |
8.4 取得專家意見 8.4.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 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 |
依107 年8 月29 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發字第 1070331908 號令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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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符合 下列規定情事者,得免適用。 8.4.1.1 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而以 現金出資取得有價證券者。 8.4.1.2 參與認購標的公司依相關 法令辦理現金增資而按面額發行 之有價證券者。 8.4.1.3 參與認購轉投資百分之百 之被投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之有價證券者。 8.4.1.4 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上市、上櫃及興櫃有 價證券。 8.4.1.5 屬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 8.4.1.6 海內外基金。 8.4.1.7 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 之上市(櫃)證券標購辦法或拍賣 辦法取得或處分上市(櫃)公司股 票。 8.4.1.8 參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 資認股而取得,且取得之有價證券 非屬私募有價證券者。 8.4.1.9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 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三000五 二四九號令規定於基金成立前申 購基金者。 8.4.1.10 申購或買回之國內私募基 金,如信託契約中已載明投資策略 除證券信用交易及所持未沖銷證 券相關商品部位外,餘與公募基金 之投資範圍相同者。 8.4.2 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 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
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符合 下列規定情事者,得免適用。 8.4.1.1 依法律發起設立或募集設 立而以現金出資取得有價證券,且 取得有價證券所表彰之權利與出 資比例相當。 8.4.1.2 參與認購標的公司依相關 法令辦理現金增資而按面額發行 之有價證券。 8.4.1.3 參與認購直接或間接百分 之百投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有價證券,或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 司間互相參與認購現金增資發行 有價證券。 8.4.1.4 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上市、上櫃及興櫃有 價證券。 8.4.1.5 屬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 8.4.1.6公募基金。 8.4.1.7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之上市(櫃)證券標 購辦法或拍賣辦法取得或處分上 市(櫃)公司股票。 8.4.1.8 參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現 金增資認股或於國內認購公司債 (含金融債券),且取得之有價證 券非屬私募有價證券。 8.4.1.9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基金成立 前申購國內私募基金者。 8.4.1.10 申購、買回之國內私募基 金,信託契約中已載明投資策略除 證券信用交易及所持未沖銷證券 相關商品部位外,餘與公募基金之 投資範圍相同。 8.4.2 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 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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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9.2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
9.2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
1.配合適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 六號租賃公報規 定,納入使用權資 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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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下列資料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 提交董事會通過承認後,始得簽訂 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9.2.1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 性及預計效益。 9.2.2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 因。 9.2.3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 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 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 資料。 9.2.4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 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係等事項。 9.2.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 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9.2.6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9.2.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要約定事項。 本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 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 入。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 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 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外,應將下列資料先經審計委員會 同意並提交董事會通過承認後,始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9.2.1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 性及預計效益。 9.2.2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 因。 9.2.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 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9.2.4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 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係等事項。 9.2.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 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9.2.6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9.2.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要約定事項。 本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 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
2.配合107 年11 月 26 日修正之「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相關條文修 訂。 |
|
| 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 | |||
| 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 |
|||
| 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
|||
| 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33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9 | 9.3 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9.3.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 合理性: 9.3.1.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 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 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 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 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 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 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9.3.1.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 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 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 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 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 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 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 適用之。 9.3.2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 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 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 9.3.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 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 示具體意見。 9.3.4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 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 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 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 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 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9.3.4.1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 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9.3.4.1.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 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 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 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 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 |
9.3 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9.3.1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 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9.3.1.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 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 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 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 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 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 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9.3.1.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 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 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 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 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 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 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 適用之。 9.3.2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 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 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 交易成本。 9.3.3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 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 示具體意見。 9.3.4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 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 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 者,不在此限: 9.3.4.1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 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9.3.4.1.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 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 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 |
1.配合適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 六號租賃公報規 定,納入使用權資 產。 2.配合107 年11 月 26 日修正之「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相關條文修 訂。 |
34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 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 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9.3.4.1.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 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 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9.3.4.1.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 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 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 易條件相當者。 9.3.4.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 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 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 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 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 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 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 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 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 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 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 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 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 9.3.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9.3.5.1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 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 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 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 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9.3.5.2 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 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9.3.5.3 應將本款第三項第(五) 款第1 點及第2 點處理情形提 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 |
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 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9.3.4.1.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 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 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9.3.4.1.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
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 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 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 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9.3.4.1.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 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 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 者。 9.3.4.1.3刪除。 9.3.4.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 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 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 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 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 述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 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 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 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 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 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 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 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 9.3.5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第三 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 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 下列事項: 9.3.5.1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 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 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 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 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 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 9.3.5.2 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 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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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 | |||||
| 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 | |||||
| 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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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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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 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 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 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 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 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 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 餘公積。 9.3.6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 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 三項(一)、(二)、(三)款有關 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9.3.6.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取得不動產。 9.3.6.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 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9.3.6.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 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9.3.7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 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本條第 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
9.3.5.3 應將本款第三項第(五) 款第1 點及第2 點處理情形提 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 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 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 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 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 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 積。 9.3.6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 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 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 (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 理性之評估規定: 9.3.6.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9.3.6.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日已逾五年。 9.3.6.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 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9.3.6.4 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 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 動產使用權資產。 9.3.7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 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者,亦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 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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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0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 理程序 10.1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 產循環程序辦理。 10.2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10.2.1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 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 |
10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10.1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或會員證,悉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10.2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10.2.1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 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 |
或其使用權資 | 1.配合適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 六號租賃公報規 定,納入使用權資 產。 2.配合107 年11 月 26 日修正之「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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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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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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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 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台 幣參佰萬元以下者,應呈請 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 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 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始得為之。 10.2.2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 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 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 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貳仟 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 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 台幣貳仟萬元者,另須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10.2.3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 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 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審計委員會。另外本公司依 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 入會議紀錄。 10.3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 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 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行政部 門負責執行。 10.4 取得專家意見: 10.4.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 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台 幣參佰萬元以下者,應呈請 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 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 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始得為之。 10.2.2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專家評 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 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 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 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十或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下 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 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 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貳仟 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 過後始得為之。 10.2.3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 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 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審計委員會。另外本公司依 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 入會議紀錄。 10.3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時,應依前項 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 財務部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10.4 取得專家意見: 10.4.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 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
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相關條文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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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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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2 刪除。 10.5 本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處理程序取得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部分免再計入。 |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 10.4.2 刪除。 10.5 本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處理程序取得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部分免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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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2.1.3.2 稽核部門 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 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程序之 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 核報告;另外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 大違規或公司有受重重大損失之虞 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審 計委員會。 |
12.1.3.2 稽核部門 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 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程序之 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 核報告;另外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 大違規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失之虞時, 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審計委 員會。 |
文字修正 |
| 12 | 12.1.3.3 續效評估 | 12.1.3.3績效評估 | 文字修正 |
| 12 | 12.4 定期評估方式 12.4.1 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 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 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 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 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 損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 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12.4.2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 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 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 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 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 員。 |
12.4 定期評估方式 12.4.1 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 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 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 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 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 損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 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12.4.2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 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 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 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 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文字修正 |
| 12 | 12.5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 之監督管理原則。 12.5.1 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 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 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12.5.1.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 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 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之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12.5.1.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 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 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 |
12.5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 之監督管理原則。 12.5.1 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 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 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12.5.1.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 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 處理準則及公司所定之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12.5.1.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 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 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 |
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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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 席並表示意見。 12.5.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 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 承受之範圍。 12.5.3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 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12.5.4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 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 (二)款、第五項第(一)及第 (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 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 席並表示意見。 12.5.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 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 承受之範圍。 12.5.3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 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12.5.4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 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 (二)款、第五項第(一)及第 (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 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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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3.2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3.2.1 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 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 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 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 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 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 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 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 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 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 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 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 |
13.2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3.2.1 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 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 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 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 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 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 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 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 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 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 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 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 |
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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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 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 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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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3.2.6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 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 款事前保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加 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
13.2.6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 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 款事前保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 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
文字修正 |
| 14 | 14.1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14.1.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不在此限。 14.1.2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 14.1.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 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14.1.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 規定之一: 14.1.4.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一百億元之本公司,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14.1.4.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之本公司,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14.1.5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 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14.1.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 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 |
14.1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14.1.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 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14.1.2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 14.1.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 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14.1.4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 列規定之一: 14.1.4.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一百億元之本公司,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14.1.4.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之本公司,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14.1.5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 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 |
1.配合適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 六號租賃公報規 定,納入使用權資 產。 2.配合107 年11 月 26 日修正之「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相關條文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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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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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14.1.7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 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4.1.7.1 買賣公債。 14.1.7.2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 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 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 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 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14.1.7.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14.1.8 前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 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 再計入: 14.1.8.1 每筆交易金額。 14.1.8.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之金額。 14.1.8.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 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14.1.8.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 證券之金額。 |
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 幣十億元以上。 14.1.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 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14.1.7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 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4.1.7.1 買賣國內公債。 14.1.7.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 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 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 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 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 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 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 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14.1.7.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14.1.8 前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 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 再計入: 14.1.8.1 每筆交易金額。 14.1.8.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之金額。 14.1.8.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 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 額。 14.1.8.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 證券之金額。 |
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 | ||
| 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 | ||||
| 14 | 14.3 公告申報程序 14.3.1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主管 |
14.3 公告申報程序 14.3.1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主管 |
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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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4.3.2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 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截至上 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 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14.3.3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 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14.3.4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 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 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14.3.5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 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14.3.5.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 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14.3.5.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14.3.5.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4.3.2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 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截至上 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 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14.3.3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 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14.3.4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 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 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14.3.5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 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14.3.5.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 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14.3.5.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14.3.5.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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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5.本公司之子公司應辦理事項及其 他 15.1 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 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 提報子公司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15.2 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時,亦 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15.3 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 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 司亦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事宜。 15.4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 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係以母 (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 為準。 15.5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
15.本公司之子公司應辦理事項及其 他 15.1 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 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 提報子公司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15.2 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時,亦 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15.3 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 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 司亦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事宜。 15.4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 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 定,係以母(本)公司之實收資本 額或總資產為準。 15.5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 |
配合107 年11 月26 日修正之「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相關條 文修訂。 |
42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 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百分之十計算之。 15.6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 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計算。 |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 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百分之十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 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 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15.6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 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計算。 |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 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百分之十計算之;有關實收資本 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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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 ||||
| 17 | 本程序於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生 效。……第十八次修訂於一零七年六 月二十六日。 |
本程序於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生 效。……第十九次修訂於一零八年六 月二十七日。 |
修訂次數 |
43
附錄六:「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對照表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4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 以本公司之淨值為限。惟本公司及子 公司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 額,以分別不超過各貸與公司淨值的 百分之四十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以不超過貸與公司淨值的百分之 百為限,貸與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 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 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有短 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 貸與累計金額以不超過各貸與公司短 期融通資金總額為限。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 以本公司之淨值為限。惟本公司及子 公司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 額,以分別不超過各貸與公司淨值的 百分之四十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 |
配合108 年3 月7 日修正之「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相關條文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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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資金貸與,以不超過貸與公司淨值 的百分之百為限,貸與期間以不超過 一年為限。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 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 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有短 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 貸與累計金額以不超過各貸與公司短 期融通資金總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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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13.2 公告及申報程序: (1) 本辦法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 站。 (2) 主辦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 份資金貸與餘額,併同營業額及 背書保證餘額按月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公告。 (3) 本公司資金貸與金額達13.1 應 辦理公告申報之標準時,應於事 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依規 定格式公告申報。 |
13.2 公告及申報程序: (1) 本辦法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 站。 (2) 主辦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 份資金貸與餘額,併同營業額及 背書保證餘額按月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公告。 (3) 本公司資金貸與金額達13.1 應 辦理公告申報之標準時,應於事 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依規 定格式公告申報。 (4)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 額之日期孰前者。 |
補充事實發生日之 相關說明。 |
|
|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 ||||
| 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 | ||||
| 額之日期孰前者。 | ||||
| 15 | 新增 | 15.3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 配合實際作業需求 新增說明 |
|
| 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
44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 | |||
| 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
| 會。 15.4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 |
|||
| 不符相關法律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或 | |||
| 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 | |||
| 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 | |||
| 時程完成改善。 | |||
| 16 | 本程序制、修、廢與實施依〞公司標 準基本規程〞辦理,應經審計委員會 通過後,送請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 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本程序制、修、廢與實施依〞公司標 準基本規程〞辦理,應經審計委員會 通過後,送請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 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 |
配合108 年3 月7 日修正之「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相關條文修 訂。 |
| 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經審計 | |||
|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 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
|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 |||
|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
|||
|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 |||
| 之。 | |||
| 本程序於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生 效。……第十七次修訂於一○七年六 月二十六日。 |
本程序於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生 效。……第十八次修訂於一○八年六 月二十七日。 |
修訂次數 |
45
附錄七:「背書保証施行辦法」修訂對照表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6 | 6.2 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標準: 主辦單位除應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 餘額外,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 一者,應另行辦理公告申報並輸入主 管機關指定之公開網站: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餘額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 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 (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 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以上。 (5)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本項第4 款應公告 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為之。 |
6.2 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標準: 主辦單位除應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 餘額外,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 一者,應另行辦理公告申報並輸入主 管機關指定之公開網站: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餘額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 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 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三十以上。 (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 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以上。 (5)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本項第4 款應公告 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為之。 |
配合108 年3 月7 日修正之「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相關條文修 訂。 |
|
| 6 | 6.3 公告及申報程序: (1) 本辦法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 站。 (2) 主辦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 份背書保證餘額,併同營業額及 資金貸與情形按月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公告。 (3) 本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6.2 應辦 理公告申報之標準時,應於事實 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依規定 格式公告申報。 |
6.3 (1) (2) (3) (4) |
公告及申報程序: 本辦法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 站。 主辦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 份背書保證餘額,併同營業額及 資金貸與情形按月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公告。 本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6.2 應辦 理公告申報之標準時,應於事實 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依規定 格式公告申報。 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 |
補充事實發生日之 相關說明。 |
|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 ||||
| 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 | ||||
| 額之日期孰前者。 |
46
| 條次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說明 | |
|---|---|---|---|---|
| 8 | 新增 | 8.4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 配合實際作業需求 新增說明 |
| 季稽核背書保證施行辦法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審計委員會。 8.5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 |
季稽核背書保證施行辦法及其執 | |||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 ||||
|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 ||||
| 象不符相關法律及本辦法規定或 | ||||
| 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 | ||||
| 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 | ||||
| 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
| 9 | 本程序制、修、廢與實施依〞公司標 準基本規程〞辦理,應經審計委員會 通過後,送請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 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本程序制、修、廢與實施依〞公司標 準基本規程〞辦理,應經審計委員會 通過後,送請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 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 |
配合108 年3 月7 日修正之「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相關條文修 訂。 |
|
| 正背書保證施行辦法,應經審計委員 | ||||
|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 ||||
| 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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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 ||||
|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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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 ||||
| 之。 | ||||
| 本辦法訂於七十九年十月二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一○七年六月二十六 日。 |
本辦法訂於七十九年十月二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一○八年六月二十七 |
修訂次數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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