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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guan Eontec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May 30, 2012
55326_rns_2012-05-30_00030d36-62f4-4d5c-a998-54306f6e5464.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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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A 座17 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四)
致: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发行人”、“宜安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 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湖南 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出具了三次补充律师 工作报告。
现本所在对发行人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及因该重大诉讼进展引起的重大合 同变更进行核查后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四)》(以下简称“本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 调整,对于《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发表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 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 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为《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 告》一起使用,如《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与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 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 件送交本所审阅确认后再报送或发出。
本所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发行人因苏州三基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交付设备而与之发生诉讼,本所已就该
诉讼所涉及的设备采购合同签署、违约情形、提起诉讼的情况在补充律师工作报 告(三)中进行了披露,在此不再重复。本所仅就该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作出如 下披露:
2011 年 9 月 29 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市中院”)该 案合议庭审判员主持下,对发行人与苏州三基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了当庭调解, 并制作了( 2011 )苏中商初字第 0023 号《民事调解书》。经本诉讼双方当事人签 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解除双方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SJ20100087 号的 2 份镁 合金压铸机销售合同中关于 DC‐3500D 、 DC‐4500D 部分;
2 、继续履行双方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SJ20100087 号的 2 份镁合金压铸机销售合同关于 DC‐2200D 、 DC‐2700D 部分,就继续履行的权利义 务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
3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即向东莞三院撤回 ( 2011 )东三法民二初字第 1500 号一案起诉。
2011 年 9 月 30 日,东莞三院制作( 2011 )东三法民二初字第 1500 号《口 头裁定准予撤诉笔录》,口头裁定准予发行人撤诉,发行人在该裁定上签字盖章。
2011 年 9 月 30 日,东莞三院( 2011 )东三法民二初字第 1500 号之三《民 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原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清溪镇 罗马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国用( 2009 )第特 52 号】 及其地上建筑物三栋(房地产权证号依次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2600235931 号;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2600235932 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 2600235933 号)的查封。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诉讼已调解结案,有利于发行人扩大生产 经营所需设备的采购规划。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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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随着该诉讼以苏州市中院的民事调解结案和发行人在东莞三院的撤 诉的终结,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也随之消除, 有利于维护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持续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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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调解双方经协商已就原设备采购合同的部分内容签署补充协议,且 该补充协议已由苏州市中院以民事调解书方式予以确认,成为对双
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有利于约束调解双方按照民事调解 书的约定执行,更好的保护发行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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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此次诉讼过程中,因发行人申请对苏州三基进行财产保全而提供的 担保也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予以解除,发行人上述土地和房产已不 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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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重大合同——发行人与苏州三基经调解,签订了《镁合金压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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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销售合同》之补充协议
发行人与苏州三基经苏州市中院的调解,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主 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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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三基保证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向发行人交付型号为 DC‐2200D 、 DC‐2700D 的冷室压铸机及辅助设备的预验收,预验收合 格后,苏州三基保证在 2012 年 1 月 10 日前将发行人购买的设备按 照 2010 年 10 月 8 日签署的编号为 SJ20100087 号《镁合金压铸机销 售合同》约定地点发运;验收机构:中国山东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 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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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行人向苏州三基的预付款 1294 万元抵作购买 DC‐2200D 、 DC‐2700D 的冷室压铸机及相应的辅助设备应支付的设备款,剩余款 项在预验收合格之日起 3 年到期日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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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质量保修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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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编号为 SJ20100087 号《镁合金压铸机销售合同》中 DC‐3500D 、 DC‐4500D 部分解除后,双方均不再就该两套设备主张违约责任。
据此,本所认为,此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且系双方真实意思 的表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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