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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Fluoride New Material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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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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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拟审议的《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 度独立审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对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告、募集 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进 行了认真核查、鉴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 时完成了公司2017 年度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了审计 意见。双方就审计费用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公司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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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 审计机构,并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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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颖江 罗斌元 黄国宝
2018 年4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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