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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G Technology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5

Mar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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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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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35 证券简称: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1 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 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 - - 月 21 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 9:25,9:30 11:30,13:00 15:00。

  •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 5 号公司会议室

  •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建兴先生

  •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 息披露网站披露。

    •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082 人,代表股份 413,823,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2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06,772,3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00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6 人,代表股份7,051,08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9188%。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1,077 人,代表股份7,051,1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1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出 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 2 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All Circuits S.A.S.GDL Circuits S.A. de C.V. 提供 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399,029,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41%; 反对 2,163,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29%;弃权 260,71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26,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165%;反对 2,163,7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861%; 弃权 260,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697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All Circui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1,40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47%; 反对 2,161,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24%;弃权 260,11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29,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520%;反对 2,161,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591%; 弃权 260,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688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袁晓琳、岑梓彬见证本次 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