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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 Telecom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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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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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600198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 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一系列规则要求,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条款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原章程中“股东大会” | 修订为“股东会” | |
| 原章程中“监事会” | 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或者删除 | |
| 原章程中“监事” | 删除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 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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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下简称“ 《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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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由董事会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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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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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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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 ~~、~~ ~~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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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 。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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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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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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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普通股。~~ |
~~第十五条~~ |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 - |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2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 标明面值。 |
~~股票~~ ,以人民币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 币标明面值。 |
面额股 ,以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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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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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0,360.3541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 130,360.3541 万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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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 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 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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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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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 ~~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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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 | ~~购回~~ 股份,可以 |
~~下列~~ | 第二十五条公司 | 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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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方式之一进行:~~ ~~(一~~ ~~)~~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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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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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 ~~(~~ ~~三~~ ~~)~~ ~~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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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 让。 |
~~可以~~ 依法转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 让。 |
应当 依法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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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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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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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 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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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 |
的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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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 ~~、~~ ~~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 、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 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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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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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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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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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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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7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
|||||
8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二节股东~~大~~ 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 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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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 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 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 第四十六 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
9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十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券作出决议。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 ~~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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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具的法律意见。 第 ~~三~~ 节 股 ~~东大~~ 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 ~~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 大 会~~ 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 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 大 会~~ 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 监事会~~ 的同意。
修订后 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 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 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 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 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 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收到提 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 会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会议职责 ~~, 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 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应在 审计委员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 会~~ 的通知,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 ~~原 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 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第五十条 ~~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或 者 股东决定 股东 ~~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 时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在股 ~~东 大 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比例不得低于10%。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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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者 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 或者 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 承担。 |
||||
| ~~第四~~ 节 股~~东大~~ ~~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 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 ~~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
| 第~~五~~ 节 股~~东大~~ 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 |
有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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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 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 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 票的指示等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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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住所地址~~ ~~、~~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 ~~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议, ~~议~~ 。 |
列席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 ~~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 ~~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 ~~、~~ ~~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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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 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第六~~ 节 股~~东大~~ ~~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 ~~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 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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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 |||
|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投票系统时,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并以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确认股东~~ ~~身份。~~ |
~~第八十条~~ | - | ||
| ~~身份。~~ |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
|||
1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 ~~(~~ ~~包括独立董事~~ ~~)~~ ~~、~~ ~~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 ~~监事~~ 时,每一有表 决权的股份享有与选出的董~~事、~~ ~~监事~~ 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 ~~监事~~ 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 ~~监~~ ~~事~~ 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 出席股东~~大~~ 会的每一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 数倍,但合计应不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 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 的投票数超过其所合法持有的投票权总数 时,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 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该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合法所持的投票权总数为其有效投票 权数; (2)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将投票 权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的,会议主持人应告 知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并可以要求其 重新确认投给每一候选人的投票数,直至其 所投出的投票数不大于其合法所持的投票 权总数为止。如经会议主持人指出后,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拒绝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 份享有与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 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 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 董事。 出席股东会的每一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 数倍,但合计应不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 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 的投票数超过其所合法持有的投票权总数 时,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 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该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合法所持的投票权总数为其有效投票 权数; (2)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将投票 权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的,会议主持人应告 知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并可以要求其 重新确认投给每一候选人的投票数,直至其 所投出的投票数不大于其合法所持的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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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 | 权总数为止。如经会议主持人指出后,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拒绝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 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 |
|
| 第八十五条~~董事~~ ~~、~~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 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 ~~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 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 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
|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 ~~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 ~~有关变更~~ 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 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 第九十条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 ~~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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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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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党委 | 第五章党委 | |||
|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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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 立中国共产党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 律检查委员会。 |
第九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 立中国共产党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 律检查委员会。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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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 董事会 |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 |
的一般规定 | ||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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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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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 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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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 定。 |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 ~~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 。董事辞任 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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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 |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 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
| 免除或者终止。 |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 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 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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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 ~~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选举决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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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
|||||
| 候选人。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一)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 ~~、~~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2~~ ~~、~~ 对~~本章程本条第~~ ~~(~~ ~~三~~ ~~)~~ ~~条~~ ~~、~~ ~~第一百~~ ~~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 ~~条所~~ ~~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 ~~、~~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二)~~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 ~~、~~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 ~~、~~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3~~ ~~、~~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 ~~、~~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 ~~、~~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第~~1~~ ~~项~~至第~~3~~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三~~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 ~~、~~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3~~ ~~、~~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
~~第一百一十六~~ |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 项至第(三) 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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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他事项。 |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六条第(二)条第1 项至第3 项、第(三)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 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一百一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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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
| ~~选。~~ | |||||
| 第三节 董事会 |
第三节 董事会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设董事长一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公司董事担任~~ ~~,~~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 工董事一名 ,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层~~ | ~~第一百二十二~~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和~~ 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 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2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一)制定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 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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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 策。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 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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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 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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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单~~ ~~项运用资金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 ~~净资产~~ ~~30~~ ~~%的收购出售资产~~ ~~、~~ ~~对外投资~~ ~~(~~ ~~指~~ ~~股权性投资~~ ~~)~~ ~~、风险投资(指证券、期货~~ ~~、~~ ~~房地产投资~~ ~~,~~ ~~不含委托理财~~ ~~)~~ ~~、~~ ~~固定资产购~~ ~~建和资产抵押事项。超过上述权限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决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 ~~司净资产~~ ~~5~~ ~~%以内的对外赠与资产~~ ~~,~~ ~~超过上~~ ~~述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讨论后~~ 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的审议权限如下: (一)本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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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本条所称~~ ~~“~~ ~~交易~~ ~~”~~ ~~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供财务资助;~~ ~~(二)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三~~ ~~)~~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四)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 ~~)~~ ~~;~~ ~~(五)债权、债务重组;~~ ~~(六)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七~~ ~~)~~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八~~ ~~)~~ ~~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 |
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 他交易。 (二)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除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外),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 体审批决定。 (三)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 公司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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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五)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股东会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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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 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 审议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 括: 1.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二)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 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三)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 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权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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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宜~~ ~~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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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担保。 | ||||
| ~~承担能力。~~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制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 ~~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 ~~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 ~~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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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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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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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 ~~包括专人送达~~ ~~、~~ ~~传真~~ ~~、~~ ~~电子~~ ~~邮件等通讯方式~~ ~~)~~ 全体董事~~和全体监事~~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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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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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 ~~包括专人送~~ ~~达~~ ~~、~~ ~~传真~~ ~~、~~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 。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全~~ ~~体监事~~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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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表决~~ ~~权~~。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者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 权。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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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 ~~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不少于十年。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 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具体包括: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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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 ~~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 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置 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 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
- | |||||||
| ~~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 | ||||||
| ~~事会审查决定。~~ | ||||||||
| ~~第五~~ | ~~董事会秘书~~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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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由董事会委任~~ ~~。~~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 ~~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有足够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处理能~~ ~~力;~~ ~~(四)经过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 ~~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 ~~。~~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股份公司与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 ~~负责准备和提交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 ~~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的报告和文件;~~ ~~(~~ ~~三~~ ~~)~~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 ~~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 ~~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 ~~四~~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 ~~,~~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 ~~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 ~~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 ~~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 ~~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 ~~(~~ ~~五~~ ~~)~~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 ~~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 ~~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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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资 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 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 设定的责任; (九)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 办理公告事宜。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 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 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 提交股份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一 (十 )为股份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 询和建议; (十二)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 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十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 第 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 第 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一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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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 ~~、~~ ~~副总经理~~ ~~、~~ ~~财务负责人~~ ~~、~~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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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董事会负责。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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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公司年度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 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 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 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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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 ~~第八章~~ | ~~监事会~~ | - | ||||||
|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
~~第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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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第 百七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 第 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 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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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规范的~~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监督力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 ~~可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 ~~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为: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集体~~ ~~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会~~ ~~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时~~ ~~,~~ ~~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 ~~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监事会会~~ ~~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 ~~故缺席时,也可以由监事会推选的其他监~~ ~~事主持。~~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为:监事会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 ~~办法。~~ ~~监事会决议需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 ~~决同意。~~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
||
| ~~第九~~ ~~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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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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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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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
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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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 ~~册~~ 外,不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资~~产~~ ,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 ,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 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 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理 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审~~议。董事 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九十一~~ 条规定 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 经 理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二 条规定 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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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 ~~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 |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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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
||||
| 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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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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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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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聘~~用取得~~ ~~“~~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日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 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 ~~第十~~ 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 ~~行。~~ |
~~第二百零六条~~ | - | |||
| ~~第~~ | ~~十一~~ 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 ~~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 新设合 ~~并两种形式~~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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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或分立~~ ,~~合~~ ~~并或分立各方~~ 应当签订合并~~或分立~~ 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 ~~大会~~ 作出合并~~或者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第一次~~ 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上海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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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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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零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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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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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 解散和清算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 ~~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七条第~~ ~~(~~ ~~一~~ ~~)~~ ~~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 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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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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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 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 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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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者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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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 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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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 ~~人~~民法院~~宣告~~ ~~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 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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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的破产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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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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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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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 ~~十二~~ 章 修改章程 |
第 | 十一 章 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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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 ~~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 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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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 ~~十三~~ 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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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 ~~,~~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百分之五十的 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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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二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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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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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 ~~以下~~ ~~”~~ ,都含本数;~~“不满~~ ~~”~~、“以 外”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 ”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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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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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尚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信息为准。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一系列规则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9 项制度进行修订。其中,《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已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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