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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WELL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22, 2020
52141_rns_2020-07-22_2228994d-8d22-4eb2-b87e-cf70274f3cf9.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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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民國109年6月18日(星期四)上午9點整 時
- 地 點: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路 269號(晶悦國際飯店2樓祥瑞廳)
出席股數: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計 226,837,924 股(其中含電子投票
出席 161, 531 股), 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277, 085, 409 股之 81, 86%。 席:蘇永平董事長 亚科 主 記 錄:宋慧紋: 列 席 : 董 事:遠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永平董事長
和築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蘇孟光董事
獨立董事:陳朝城
監察人:葉清宗、陳正林
- 宣布開會:(出席股數已達法定開會成數,主席依法宣布開會)
- 二、 主席致詞: (略)
- 三、 報告事項:
(一)一〇八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及附件三)
(二)監察人審查一〇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附件二至附件三)
(三)一○七年度第二次私募普通股情形報告。(請參閱附件四)
(四)一○八年度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情形報告。
(五)本公司一○八年度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請參閱附件五)
承認事項: 四、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一〇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明:一、本公司一〇八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說. 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慕 凡及鄧欣珊會計師查核完竣。
- 二、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 閱附件一至附件三。
- 決 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13,129,383 權(其中含電子投票 161,531 權)
$\mathbf{1}$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 213,054,724 權 贊成權數 |
||
| 86,872 權) (含電子投票 |
99.96% | |
| 65,157 權 反對權數 |
||
| 65,157 權) (含電子投票 |
0.03% | |
| 0 權 無效權數 |
||
| 0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9,502 權 | ||
| 9,502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第 二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一○八年度盈虧撥補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一○八年度稅後淨損為新台幣 94,242,494 元,加計以前年 度累積虧損為新台幣 188,061,872 元,合計期末累積虧損為新台 幣 282,304,366 元。
二、一○八年度盈虧撥補表,請參閱附件六。
決 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13,129,383 權(其中含電子投票 161,531
| 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213,054,724 權 贊成權數 86,872 權) (含電子投票 |
99.96% |
| 65,157 權 反對權數 65,157 權) (含電子投票 |
0.03% |
| 0 權 無效權數 0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9,502 權 9,502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五、 討論事項:
第 一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敬請 審議。
- 說 明:本公司為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本公司章程,修訂條文 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決 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13,129,383 權(其中含電子投票 161,53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213,053,724 權 贊成權數 |
|
| 85,872 權) (含電子投票 |
99.96% |
| 65,157 權 反對權數 |
|
| 65,157 權) (含電子投票 |
0.03% |
| 無效權數 | 0 權 |
| (含電子投票 | 0.00% 0 權)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9,502 權 | |
| 9,502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第 二 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敬請 審議。
說 明:本公司因應營運管理需要及配合法令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 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八。
決 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13,129,383 權(其中含電子投票 161,53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 213,053,724 權 贊成權數 |
||
| 85,872 權) (含電子投票 |
99.96% | |
| 66,157 權 反對權數 |
||
| 66,157 權) (含電子投票 |
0.03% | |
| 0 權 無效權數 |
||
| 0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9,502 權 | ||
| 9,502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第 三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敬請 審議。
- 說 明:本公司為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九。
決 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13,129,383 權(其中含電子投票 161,53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 213,052,724 權 贊成權數 |
99.96% | |
| 84,872 權) (含電子投票 |
||
| 67,157 權 反對權數 |
0.03% | |
| 67,157 權) (含電子投票 |
||
| 0 權 無效權數 |
0.00% | |
| 0 權) (含電子投票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9,502 權 | 0.00% | |
| 9,502 權) (含電子投票 |
第 四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施行辦法」案,敬請 審議。
- 說 明:本公司為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施行 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十。
- 決 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13,129,383 權(其中含電子投票 161,53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 213,052,724 權 贊成權數 |
99.96% | |
| 84,872 權) (含電子投票 |
||
| 67,157 權 反對權數 |
0.03% | |
| 67,157 權) (含電子投票 |
||
| 0 權 無效權數 |
0.00% | |
| 0 權) (含電子投票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9,502 權 | 0.00% | |
| 9,502 權) (含電子投票 |
第 五 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敬請 審議。
- 說 明:本公司為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選舉辦法」,並將本辦法更名為「董事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請 參閱附件十一。
- 決 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13,129,383 權(其中含電子投票 161,53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 213,053,724 權 贊成權數 |
||
| 85,872 權) (含電子投票 |
99.96% | |
| 66,157 權 反對權數 |
||
| 66,157 權) (含電子投票 |
0.03% | |
| 0 權 無效權數 |
||
| 0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9,502 權 | ||
| 9,502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第 六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敬請 審議。
- 說 明: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辦理 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發行額度不超過 100,000 仟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 10 元,視資本市場狀況,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 日起一年內一次性辦理。
-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1、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 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種基準價格計算方式孰高 者定之:
- (1)定價日前 1、3 或 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2)定價日前 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
- 2、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 43 條之 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 狀況、未來展望、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 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 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造 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 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 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 (二)特定人選擇方式:
-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 年 6 月 13 日(91)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令等相關規定之特定人為 限,其相關資格證明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 2、特定人之名單及其與公司關係:
- (1)為提高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可行性,私募對象以符 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 擬包括內部人及關係人,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 人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請 參閱附件十二。
- (2)其餘應募人之選擇方式,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 爭力,能直接產生效益者為優先,擬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評估資金市場狀況及考 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
因素,故擬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 2、私募之額度:以私募發行普通股 100,000 仟股為上限, 並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性辦理。
-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次私募擬用於 充實營運資金,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力。
- 4、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 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 動者:無此情形。
- 三、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 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 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 賣出。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 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 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 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 四、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 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 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 五、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 價格、實際定價日、各次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劃 項目、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同意, 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 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市 場客觀環境而有修正必要時,亦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 全權辦理。
- 決 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13,129,383 權(其中含電子投票 161,53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 213,053,723 權 贊成權數 |
||
| 85,871 權) (含電子投票 |
99.96% | |
| 66,235 權 反對權數 |
||
| 66,235 權) (含電子投票 |
0.03% | |
| 0 權 無效權數 |
||
| 0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9,425 權 | ||
| 9,425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第 七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改選本公司董事,敬請 選舉。
- 說 明: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 109 年 10 月 24 日屆滿,為配合 公司實際營運需要、強化公司治理,且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替 代監察人之職務,擬提前全面改選董事。
- 二、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本次股東會擬選董事七席(含獨 立董事三席),採候選人提名制,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自選任 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自 109 年 6 月 18 日起至 112 年 6 月 17 日止。
- 三、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 109 年 5 月 7 日董事會審查通過,董 事候選人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十三。
- 選舉結果:董事當選名單及當選權數如下:
遠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永平,當選權數 271,907,743 權 和築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蘇孟光,當選權數 203,231,974 權
陳正林,當選權數 203,194,223 權
葉清宗,當選權數 203,222,223 權
獨立董事當選名單及當選權數如下:
- 陳朝城,當選權數 203,198,223 權
- 黃綺君,當選權數 203,199,218 權
-
李倩惠,當選權數 203,196,239 權
-
第 八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敬請 審議。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 可」。
- 二、配合公司實際業務需要,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或有因兼任其他 公司職務而從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在無損及 本公司利益之範圍內,擬依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提請同意對 本次選任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競業明細 請參閱附件十四。
- 決 議:經表決結果,本案照案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13,129,383 權(其中含電子投票 161,53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 213,046,969 權 贊成權數 |
||
| 79,117 權) (含電子投票 |
99.96% | |
| 72,805 權 反對權數 |
||
| 72,805 權) (含電子投票 |
0.03% | |
| 0 權 無效權數 |
||
| 0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9,609 權 | ||
| 9,609 權) (含電子投票 |
0.00% |
六、 臨時動議:無。
七、 散 會:同日上午 9 點 28 分。
附件一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大家好:
回顧過去一年,全球景氣受中美貿易戰、英國脫歐、地緣政治風險、原油。 及部分財貨價格波動等,影響需求及貿易訂單,新冠肺炎疫情亦為全球經濟前 景帶來諸多不確定性;而台灣房市受到中美貿易趨緩、台商回流、轉單效應等 因素影響,可明顯感受到資金回流置產的趨勢;108年土地交易量較107年高出 1,300多億元達3,140億元,全年建造執照高達14.57萬戶,全國住宅類開工 11.6萬戶,全台移轉棟數較105年谷底成長22%,全國房市及買氣逐漸回溫,預 估109年,剛性需求在房市政策穩定下將持續增加。
在大環境諸多不確定因素下,本公司針對市場需求靈活調整經營策略,以 維持穩定的推案量、營收及獲利,目前共有6大指標案,今年預定完工的個案 有桃園楊梅「皇普鉑苑」及台南「皇普文苑」;目前正在興建中的個案有桃園 龜山「皇普MVP」、竹北「皇普雲鼎」、台中「皇普莊園」、高雄「皇普摩天 100」;規劃中個案有桃園青埔「中壢區青平段」;今年將會是皇普建設轉虧 為盈的關鍵年,為此本公司將秉持永續經營的理念,努力提昇產品競爭力、品 牌價值以創造更高利潤,回報各位股東的支持與肯定。
一、一〇八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 108 年度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1,361 仟元,較 107 年度營 業收入 218, 448 仟元, 減少 217, 087 仟元。
主要係 107年度出售大同「雙連案」房地認列營業收入,而108 年度無此情形,且本公司之預售建案於 108 年度均未有完工交屋, 致108年度營業收入減少。
本公司 108 年度本期淨損為新台幣 94, 242 仟元,較 107 年度本 期淨損 70,025 仟元,增加 24,217 仟元。
主要係楊梅「皇普鉑苑」、竹北「皇普雲鼎」及高雄「皇普摩天 100」等三案均於 108 年度陸續開案並進行銷售,故預售戶數提高, 推銷費用之廣告費相對增加 100,698 仟元,另於 108 年度出售碧湖 四小段及基隆八斗子土地,分別認列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15,531 仟元及處分投資利益63,394仟元,致108年度本期淨損增加。
(二)預算執行情形: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報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範,本公司 108 年度 毋需編制財務預測。
(三)財務收支分析: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目 |
108年度 | 107年度 | 增減率(%) |
|---|---|---|---|
| 營業收入 | 1,361 | 218,448 | ( 99.38) |
| 營業成本 | 344 | 213,685 | ( 99.84) |
| 營業毛利 | 1,017 | 4,763 | ( 78.65) |
| 營業費用 | 146,135 | 51,637 | 183.00 |
| 營業利益(損失) | ( 145,118) |
( 46,874) |
209.59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74,969 | ( 19,771) |
( 479.19) |
| 稅前淨利(損) | ( 70,149) |
( 66,645) |
5.26 |
| 所得稅費用 | 24,093 | 3,380 | 612.81 |
| 本期淨利(損) | ( 94,242) |
( 70,025) |
34.58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94,242) |
( 70,025) |
34.58 |
(四)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目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66.44 | 60.30 | |
| 財務結構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比率(%) |
222,110.57 | 147,033.11 |
| 流動比率(%) | 968.97 | 960.99 | |
| 償債能力 | 速動比率(%) | 162.89 | 79.82 |
| 利息保障倍數(倍) | ( 0.87) |
( 1.68) |
|
| 資產報酬率(%) | ( 1.24) |
( 1.62) |
|
| 獲利能力 | 權益報酬率(%) | ( 3.46) |
( 3.72) |
| 純益率(%) | ( 6,924.47) |
( 32.06) |
|
| 每股盈餘(元) | ( 0.38) |
( 0.40) |
(五)研究發展狀況:
1.營建規劃設計
以「因地制宜」理念,依市場需求變化及區域不同,搭配合宜之景觀及 公設設計提升建案質感,設計精緻化、人性化符合購屋者需求的產品, 以提高產品競爭力。
2.市場研究發展
掌握市場趨勢,依據推案之地理發展性及人文特質,審慎評估、分析投 資效益,作為產品定位及銷售策略之參考依據。
3.營建工程管理
要求掌握工程品質及控制營建成本,以最合理之成本做最有效之運用; 同時嚴格控管施工之進度,交期及品質符合客戶的要求,創造穩定獲 利。
4.建立品牌價值
秉持永續經營理念,提供完善的售後服務,以建立良好品牌形象及信 譽,進一步增加客戶對公司之信任及提升公司未來銷售業績。
二、一○九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 (一) 經營方針
- 1.初心:以「人」為建築之根本,從設計規劃之初,將客戶的需求納入發 想,使住宅更貼近人性。
- 2.責任:對「品質」不妥協,創造建築的價值,是建築人的驕傲與執著。
- 3.承諾:以「誠信」為基石,成為每一位購屋者的後盾,以將心比心的服 務,珍惜每一份情感。
本公司秉持「以人為本、精益求精、鑄造品質、追求卓越」的經營理念, 持續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
- (二) 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
- 持續銷售之個案
- (1)「皇普文苑」基地614坪,位於台南市東區,總戶數60戶,107年 11月公開銷售,預計109年第三季完工。
- (2)「皇普鉑苑」基地1,628坪,位於桃園市楊梅區,總戶數257戶, 108年3月公開銷售,預計109年第三季完工。
- (3)「皇普MVP」基地1,390坪,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總戶數321戶, 107年11月公開銷售,預計於110年第三季完工。
- (4)「皇普雲鼎」基地1,083坪,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總戶數274戶, 108年8月公開銷售,預計於111年第三季完工。
-
- 109年預計推出銷售之個案
- (1)「皇普摩天100」基地769坪,位於高雄市苓雅區,總戶數376戶, 109年2月公開銷售,預計於112年第二季完工。
- (2)「皇普莊園」基地3,414坪,位於台中市北區,總戶數936戶,109 年2月公開銷售,預計於112年第三季完工。
-
(2)「皇普莊園」基地3,414坪,位於台中市北區,總戶數936戶, 109年2月公開銷售,預計於112年第三季完工。
- (3)「桃園市中壢區青平段」基地面積1,872坪,位於高鐵特區周邊 第二種商業區土地,預計於109年第四季取得建照後動工,採預 售模式銷售。
- (三)重要之產銷政策
- 開發方面:北、中、南積極取得具競爭性的土地,審慎評估但絕不設 限。
- 規劃方面:以「人」為出發點,貼近需求,創造價值。
- 營建方面:控制合理成本,穩健施工、嚴控安全與品質,建立品牌競 爭力。
- 財務方面:公開透明,將資金做最有效分配與運用,搭配良好風險管 理,並爭取利潤。
- (四)未來發展策略
為維持穩定推案,持續推展購地開發計劃,開發區域與方式均不 侷限,惟堅守合理之成本與對公司最有利之條件,以求為公司與股東 創造最大獲利。建案規劃採因地制宜,融合當地區域環境條件並以客 源(層)屬性之需求為規劃方向,打造合宜舒適的產品,以貼心之住宅 設計及嚴謹之工程品質,建立公司品牌口碑。
(五)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對公司之影響
房市在總統大選後回歸市場基本面,選前觀望的購屋族在局勢穩 定後,開始出手購屋,而從內外情勢而言,中美貿易戰達成初步協 議,暫緩全球緊張氣氛,香港反送中掀起港人來台購屋趨勢等為房市 帶來利多,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起全球恐慌,也為購屋市場帶來不 確定因素。
目前房地產政策穩定,房貸利率維持低檔,央行鬆綁信用管制區 域、增加貸款成數,亦無推出利空政策,讓買方市場意願回升,待新 型冠狀病毒疫情得到控制,中長期房市依舊會回歸復甦格局。
綜觀整體房市環境,本公司主推首購、首換產品,符合市場剛性 自住需求,且均於購地後積極展開規劃,確實掌握開發時程,維持公 司整體競爭力。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茲准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08年度決算表冊包括營業報告 書、財務報表、盈虧撥補表,業經本監察人等查核完竣,認 為並無不符, 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規定, 繕具報告書, 敬 請 鑒核。/
此 致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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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年02月26 中 華 $B$ 附件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八年及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別資產負債表, 暨 民國一〇八年及一〇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別綜合損益表、個別權益變動表、 個別現金流量表以及個別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書,上開個別財 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皇普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八年及一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別財務狀況,暨民國一〇八年 及一〇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別財務績效與個別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別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 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八年度個 別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別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 上之關鍵杳核事項如下:
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別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七)收入認列;收入明細請詳個別 財務報告附註六(二十一)營業收入。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房地收入為營運之主要收入來源,而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在於收入 認列的真實性,因營業收入涉及管理階層之經營績效,管理階層可能未依規定提早或遞延認 列收入以達成預期淨利,進而影響損益可能有重大誤述。因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 執行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個別財務報告查核重要評估事項之一,故將其列入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對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執行控制測試,評估該控制預防並偵測收入認列之錯誤及舞弊情形;
。針對營業收入執行細節分析性程序,以確認收入是否認列於適當期間;
• 執行證實測試,抽樣檢視與客戶之銷售合約及不動產移轉登記文件,以評估皇普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之收入認列政策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15
存貨(在建工程)取得與續後評價
有關存貨取得與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別財務報告附註四(六)存貨;存貨之明細請詳個 別財務報告附註六(四)。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貨為營運之重要資產,其金額占整體資產總額之81.93%。存 貨(在建土地)取得價格及取得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將會影響財務報表之股東權益;另存 貨評價係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處理,若淨變現價值評估不允當,將造成財務報告 不實表達,因此,存貨取得及續後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個別財 務報告查核重要評估事項之一,故將其列入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檢查在建土地取得過程及其取得價格評估程序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規定辦理;
- 檢查在建用地買賣契約,確認購地支付款項和期程是否與契約內容一致;
- 。取得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淨變現價值之評估資料,抽樣核對已簽訂之銷售合約,並 參考內政部公告之最近期不動產實價登錄或取得鄰近地區成交行情,將平均售價換算成待 售房地存貨之淨變現價值,以比較是否有重大差異,並同時以評估前揭存貨之淨變現價值 是否允當表達。
其他事項一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詳附註六(四),列入上開個別財務報告中,有關台南翡翠森林案之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 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別財務報告之查核結論,有關台 南翡翠森林案之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台南翡翠森林案於民國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433,668仟元,占個別資產總額之 6.92%;於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營業收入淨額為18,201仟元,占個別營 業收入淨額之8.33%。詳附註六(五)。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別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個別財務報告, 且維持與個別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別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別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皇普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別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別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別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別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別財務報告使用者 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 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個別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 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 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 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 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 的非對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皇普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 個別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別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 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 情況可能導致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個別財務報告 (包括相關附註)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以及個別財務報告是否 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 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八年度個 別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 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 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1)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57100 號
會計師:鄧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 (106) 金管證審字第 1060043268 號
中 $0$ 九 苹 民 或 年 $\equiv$ 月 二十六 $\mathbf{H}$
17
| 侧 $\tilde{C}$ 民國 |
ê Þ $\overline{\mathbf{u}}$ |
$\mathbf{m}$ 月三十 同 |
|||||||||||
|---|---|---|---|---|---|---|---|---|---|---|---|---|---|
| 新書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108年12月31 | $\blacksquare$ | 107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 | Ξ | 107年12月31日 | ||||||||
| 代码 | 畑 收 |
措定 | 金額 | $\frac{9}{6}$ | 金額 | $\frac{9}{6}$ | 代码 | 花 推 及 侦 Ğ, |
附註 | 金額 | $\frac{1}{2}$ | 金額 | $\frac{2}{6}$ |
| 流動資產 | 流動負債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pi \cdot \pi(-)$ | \$1,010,672 | 11.49 | \$193,570 | 3.09 | 2100 | 短期借款 | ロ・ド(十二) | မှ | \$158,560 | 2.53 | |
| 1136 | 按排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 | 日、六(二) | 150,000 | 1.70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ロ、六(十三) | 39,970 | 0.64 | ||||
| 資產一流動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 | 四、六(二十一) | 457, 393 | 5.20 | 301,774 | 4.81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四、六(三) | 2,090 | 0.02 | I | ı | 2150 | 增生型 | 19,314 | 6,298 | 0.10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四、六(三) | 700 | 0, 01 | 8,438 | 0.13 | 2170 | 應付帳款 | 204,480 | $0.22$ $2.32$ |
92, 273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216 | t | 35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136, 152 | 43,854 | $1.47$ 0.70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四、六(二十五) | 27 | $\mathbf{I}$ | 342 | 0.01 | 2220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 $+(-1)$ | 75,079 | $1.55 - 0.85$ | ||
| 130x | 存货 | 日、大百米川)、大川)、入 | 7, 207, 527 | 81.93 | 5, 645, 581 | 90.03 | 2250 | 負債準備-流動 | 181 | 0.01 | 137 | $\begin{array}{c}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0.2cm}{0.15cm} \rule{$ | |
| 1410 | 预付款项 | 42,719 | 0.49 | 29,806 | 0.47 | 2280 | 担货负债-流動 | 四、六(十) | 4,835 | 0.05 | |||
| 1460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 | 四、六(六) | $\mathbf{I}$ | 251,973 | 4.02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1,712 | 0.02 | 1,210 | 0.02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 六(七)、八 | 178,052 | 2.02 | 46,590 | 0.74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899, 446 | 10.22 | 644,076 | 10.27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 | た(へ) | 123,389 | 1.40 | 13, 157 | 0.2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8,715,392 | 99.06 | 6, 189, 492 | 98.7C | 非流動負債 | |||||||
| 2530 | 應付公司債 | (日十二) ド・ロ | 708, 301 | 8.05 | |||||||||
| 非流動資產 | 2540 | 長期借款 | 四、六(十五) | 4, 235, 840 | 48.15 | 3,137,190 | 50.03 | ||||||
| 15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 | 四、六(十四) | 145 | ı | 2580 | 祖賃負債-非流動 | 1+1ドロ | 1.454 | 0.02 | ||||
| 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44 | 134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四、六(九) | 3,556 | 0.04 | 3,827 | 0.06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4, 945, 639 | 56.22 | 3, 137, 324 | 50.03 | |
| 1755 | 使用框背產 | 四、六(十) | 6,226 | $0.07$ | 2xxx | 负债總計 | 5, 845, 085 | 66.44 | 400 3,781, |
60.30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産淨額 | 一十)长, 日 | 59,001 | $0.67$ | 65,092 | 1.04 | |||||||
| 1780 | 無形資產 | 1,119 | 0.02 | 1,119 | 0.02 | 權益 | |||||||
| 1920 | 存出保証金 | 12, 259 | 0.14 | 11,503 | 0.18 | 3100 | 股本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82.306 | 0.94 | 81, 541 | 1.30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六(十七) | 2,770,854 | 31.50 | 2, 353, 704 | 37.53 | |
| 3200 | 資本公積 | ス(+ヘ)(ニ+) | 450, 848 | 5.12 | 310,776 | 4.96 | |||||||
| 3300 | 保留盈餘 | 六(十九) | |||||||||||
| 3310 | 法定盈除公積 | 13, 215 | 0.15 | 13, 215 | 0.21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或符彌補虧損) | (282, 304) | (3.21) | (188, 062) | (3.00) | ||||||||
| BXXX | 權益總計 | 2,952,613 | 33.56 | 2, 489, 633 | 39.70 | ||||||||
| 資產總計 | \$8,797,698 | 100.00 | \$6, 271, 033 | 100.00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8,797,698 | 100.00 | \$6, 271, 033 | 100.00 | ||||
| (挂华盟经 四角四星的齿 千里卡 |

〔靖参聞後附個別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蘇永平 可[030]
三日側
會計主管:許連晉
All
$\begin{array}{c} \left(\frac{\partial^2}{\partial x^2}\right)^2\ \left(\frac{\partial^2}{\partial x^2}\right)^2\left(\frac{\partial^2}{\partial x^2}\right)^2\end{array}$
$\frac{1}{2}$

| 108年度 | 107年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額 | % | 金額 | $\frac{0}{6}$ |
| 營業收入 | 四、六(二十一) | \$1,361 | 100.00 | \$218,448 | 100.00 |
| 营業成本 | 六(四)(十六)(二十四) | (344) | (25, 27) | (213, 685) | (97.82) |
| 營業毛利(毛損) | 1,017 | 74.73 | 4,763 | 2.18 | |
| 營業毛利淨額 | 1,017 | 74.73 | 4,763 | 2.18 | |
| 营業費用 | 六(十六)(二十)(二十三)(二十四) | ||||
| 推銷費用 | (114, 910) | (8, 443, 06) | (16, 734) | (7.66) | |
| 管理費用 | (31, 225) | (2, 294.27) | (34, 903) | (15.98) | |
| 營業費用合計 | (146, 135) | (10, 737, 33) | (51, 637) | (23.64) | |
| 营業利益(損失) | (145, 118) | (10, 662, 60) | (46, 874) | (21.46) | |
| 营業外收入及支出 | 六(二十二) | ||||
| 其他收入 | 2,266 | 166.49 | 1,410 | 0.64 | |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73,556 | 5, 404.56 | (15, 280) | (6.99) | |
| 財務成本 | (853) | (62, 67) | (5, 901) | (2.70)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74,969 | 5, 508.38 | (19, 771) | (9.05) | |
| 稅前淨利(淨損) | (70, 149) | (5, 154, 22) | (66, 645) | (30.51) | |
| 所得税(費用)利益 | 四、六(二十五) | (24, 093) | (1, 770, 24) | (3, 380) | (1.55) |
$(94, 242)$
$$(94, 242)$
$$(0, 38)$
$$(0, 38)$
$(6, 924, 46)$
$(6, 924, 46)$
(請參閱後附個別財務報告附註)
四、六(二十六)
經理人:蘇永


$(70, 025)$
$$(70, 025)$
$$(0, 40)$
$$(0, 40)$
$(32.06)$
$(32.06)$
單位:新台幣仟元
董事長:蘇永平
代碼
4000
5000
5900
5950
6100
6200
6000
6900
7010
7020
7050
7000
7900
7950
8200
8500
9750
9850
本期淨利(淨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
稀釋每股盈餘(虧損)
每股盈餘(元)
| Е | |
|---|---|
| $\overline{\mathbf{a}}$ | |
| $^{+}$ | |
| $\mathbf{H}$ | |
| 月 | |
| $\frac{1}{2}$ | |
| 厑 | $\dotplus$ |
| ألمنا | |
| m | |
| 흋 | |
| 八年及 ⊂ |
|
| 圈 |
單位:新台幣仟元
$(70, 025)$ $(70, 025)$ 543, 129 1, 284, 320 \$2,489,633 \$1, 275, 338 \$2,489,633 權益總額 $\mathbf{\hat{v}}^{(i)}$ $(70, 025)$ $$(118, 037)$ $(70, 025)$ $$(188, 062)$ \$(188,062) (或待彌補虧損) 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 \$13,215 $\mathbf{I}$ $\mathbf{I}$ $\begin{array}{c} \hline \end{array}$ \$13,215 \$13,215 法定盈餘公積 \$9,306 301, 470 $\begin{array}{c} \hline \end{array}$ $\mathsf I$ \$310,776 \$310,776 資本公積 $\mathbf{I}$ \$1,370,854 982, 850 \$2, 353, 704 \$2, 353, 704 普通股股本 股本 民國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淨損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2,952,613 $$(282, 304)$ $(94, 242)$ $(94, 242)$ $\mathbf{I}$ $\overline{\phantom{a}}$ $\mathbf{I}% =\mathbf{I}^{T}\mathbf{e}{t}+\mathbf{I}^{T}\mathbf{e}{t}+\mathbf{I}^{T}\mathbf{e}{t}+\mathbf{I}^{T}\mathbf{e}{t}+\mathbf{I}^{T}\mathbf{e}{t}+\mathbf{I}^{T}\mathbf{e}{t}+\mathbf{I}^{T}\mathbf{e}{t}+\mathbf{I}^{T}\mathbf{e}{t}+\mathbf{I}^{T}\mathbf{e}_{t}$ $\mathbf{I}$ \$13,215 125,979 14,093 $\mathsf{I}$ $\mathbf{I}$ \$450,848 417,150 $\mathbf{I}$ $\,$ l Ĭ \$2,770,854 因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認列權益組成項目 民國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淨損 民國108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8年1月1日餘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現金增資
$(94, 242)$
$(94, 242)$
14,093
(請參閱後附個別財務報告附註)

最適 經理人:蘇永平

20
$\frac{8}{3}$
現金增資

| 項 Ħ |
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淨損) | \$(70, 149) | \$(66, 645) |
| 調整項目: $\mathbf{v}^{(n)}$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及使用權資產) | 4,023 | 1,672 |
| 推銷費用 | 300 | 228 |
| 利息費用 | 853 | 5,901 |
| 利息收入 | (2, 259) | (859)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利益) | (15, 531) | 53, 955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損失(利益) | 88,526 | |
|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 (151, 348) | (39, 875) |
|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75, 436) | 21,022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增加)減少 | (2,090) | |
|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 | 7,738 | (8, 353) |
| 其他應收款(增加)減少 | (1) | |
| 存貨(在建工程)(增加)減少 | (1, 561, 946) | (4, 351, 770) (14, 916) |
| 預付款項(增加)減少 | (12, 913) (131, 462) |
(46, 414) |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增加)減少 | (110, 232) | (4, 076) |
|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 (1, 810, 905) | (4, 425, 530)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合約負債-流動增加(減少) | 155, 619 | 273, 596 |
|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 | 13,016 | 476 |
|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 | 112, 207 | 73,047 |
| 其他應付款增加(減少) | 91, 299 | 35,798 |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增加(減少) | 75,079 | |
| 負債準備-流動增加(減少) | 344 | 137 |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 502 | 4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448,066 | 383,058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淨變動合計 | (1, 362, 839) | (4.042, 472) |
| 調整項目合計 | (1, 438, 275) | (4, 021, 450) |
| 营運產生之現金 | (1, 508, 424) | (4, 088, 095) |
| 收取之利息 | 2,078 | 825 |
| 支付之利息 | (319) | (4, 131) |
|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 (23, 778) | (3,067) |
| 营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 530, 443) | (4, 094, 468)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50, 000) |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 314, 795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654) | (1, 255) |
| 取得無形資產 | (300) | (1, 081)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 21, 278 | 10,286 |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756) | (7, 652) 511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 $\overline{\phantom{0}}$ 184, 363 |
809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158, 560) | (290, 525) |
|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減少) |
(39, 970) | 39, 970 |
| 發行公司債 | 722, 714 | |
| 举借長期借款 | 1,098,650 | 3, 137, 190 |
|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 (90) | (46) |
| 租賃本金償還 | (2, 691) | |
| 現金增資 | 543, 129 | 1, 284, 320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2, 163, 182 | 4, 170, 909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817, 102 | 77,250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93, 570 | 116,320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10,672 | \$193,570 |
(請參閱後附個別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蘇永平
靈
會計主管:許連晉

單位:新台幣仟元
$\mathcal{D}_{\mathcal{A}}$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第二次私募普通股執行情形報告
| 項 目 |
107年第 1 次私募第2期 |
|---|---|
| 發行日期:108年09月20日 | |
| 私募有價證券種類 | 普通股 |
| 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 額 |
107年09月05日股東會通過發行額度不超過95,000,000股 |
|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 理性 |
私募之每股價格:13.02 元;尚無低於參考價之八成,其參考價之計算如 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分別為 16.30 元、16.27 元、16.32 元,擇前三個營業日之收盤均價 16.27 元為基準。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收盤均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16.27 元為基準。 綜上,故以前三十個營業日收盤均價 16.27 元為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考量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以 13.02 元為本次實際私募發行價格,為參考價格之 80.02%,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參考價格之八成,故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其訂 定方式及條件符合法令規定,並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期市 |
|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 場股價,應屬合理。 (1)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擇定特定人並授權由董事會處理。 (2)應募人/與公司間關係 和築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 能鋐投資控股(股)公司/本公司董事 元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本公司監察人 寶陞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本公司監察人 欣欣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無 侯欽忠/無 花婕寧/無 張淳淵/無 楊志誠/無 黃子銨/無 陳瑩/無 一路平安發大財(股)公司/無 亞伯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無 艾力克投資有限公司/無 若寧投資有限公司/無 羅杰投資有限公司/無 呂秀卿/無 張宏臺/無 陳柏良/無 傳誠旺旺投資有限公司/無 |
|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評估資金市場狀況及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股 | ||||
|---|---|---|---|---|---|
| 權穩定等因素,故擬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 |||||
| 價款繳納完成日期 | 108年8月21日 | ||||
| 參與公司 | |||||
| 私募對象 | 資格條件 | 認購數量 | 與公司關係 | 經營情形 | |
| 和築投資有限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
| 公司 |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 2,500,000 | 本公司董事 | 本公司董事 | |
| 能鋐投資控股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
| (股)公司 |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 1,950,000 | 本公司董事 | 本公司董事 | |
| 元翔國際開發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2,310,000 | 負責人為本 | 負責人為本 | |
| 有限公司 |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 公司監察人 | 公司監察人 | ||
| 寶陞國際投資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3,850,000 | 負責人為本 | 負責人為本 | |
| 有限公司 |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 公司監察人 | 公司監察人 | ||
| 欣欣國際投資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1,925,000 | 無 | 無 | |
| 有限公司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
| 一路平安發大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3,850,000 | 無 | 無 | |
| 財(股)公司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
| 亞伯特國際投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3,840,000 | 無 | 無 | |
| 資有限公司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
| 艾力克投資有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3,840,000 | 無 | 無 | |
| 限公司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
| 若寧投資有限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3,840,000 | 無 | 無 | |
| 公司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
| 應募人資料 | 羅杰投資有限 公司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4,101,000 | 無 | 無 |
| 傳誠旺旺投資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
| 有限公司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1,000,000 | 無 | 無 | |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
| 侯欽忠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770,000 | 無 | 無 | |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
| 花婕寧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154,000 | 無 | 無 | |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
| 張淳淵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385,000 | 無 | 無 | |
| 楊志誠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770,000 | 無 | 無 | |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
| 黃子銨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2,155,000 | 無 | 無 | |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
| 陳瑩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1,925,000 | 無 | 無 | |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
| 呂秀卿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775,000 | 無 | 無 | |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
| 張宏臺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775,000 | 無 | 無 | |
|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 | |||||
| 陳柏良 |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1,000,000 | 無 | 無 | |
| 實際認購(或轉換)價 格 |
新台幣13.02元 | ||||
|---|---|---|---|---|---|
| 實際認購(或轉換)價 格與參考價格差異 |
價格之八成。 | 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認購價格:新台幣13.02元、參考價格:新台幣16.27 元。本次實際私募發行價格,為參考價格之80.02%,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參考 |
|||
| 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 影響 |
引進資金將可改善財務結構,提升本公司營運能力。 | ||||
| 私募資金運用情形及 | 預定支用金額 | 實際支用金額 | 累計實際支用金 | 未支用資金餘 | 超前或落後原因 |
| 計畫執行進度 | (108 年第 3 季) | (108 年第 3 季) | 額及其百分比(%) | 額及用途說明 | 及改進計劃 |
| (單位:新台幣元) | 543,129,300 | 543,129,300 | 100% | 無 | 無 |
| 私募效益顯現情形 | 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力。 |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度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
| 科目名稱 | 預 | 估 | 實 | 際 | 差 | 異 | 差異說明 |
|---|---|---|---|---|---|---|---|
| 營業收入 | |||||||
| -出售翡翠森林收入 | 5,248 | 0 | (5,248) | ||||
| -出租皇普河畔收入 | 252 | 252 | 0 | ||||
| -出租台中土地收入 | 1,147 | 1,109 | (38) | 因退出共同投資開發翡翠 森林案迴轉已認列營業收 |
|||
| -其他營業收入 | 0 | 0 | 0 | 入,致截至第四季止營業 | |||
| 營業收入合計 | 6,647 | 1,361 | (5,286) | 收入金額減少。 | |||
| 營業毛利 | 1,758 | 1,017 | (741) | ||||
| 毛利率 | 26.45% | 74.73% | 48.28% | ||||
| 營業淨利(損) | (127,600) | (145,118) | (17,518) | 1.皇普雲鼎及皇普摩天 實際銷售情形較預 100 估增加,預售之廣告費 相對增加 35,225仟元。 2.皇普莊園因建照取得延 後至 109 年 1 月,致預 估認列之廣告費相對延 至 109 年 1 月認列,廣 告費減少 16,143仟元。 綜上所述截至第四季止實 際營業淨損較預估增加 17,518 仟元。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71,591 | 74,969 | 3,378 | 因承作銀行定存,致營業 外收入增加。 |
|||
| 稅前淨利(損) | (56,009) | (70,149) | (14,140) | 綜上所述,截至第四季止 實際稅後淨損較預估稅後 |
|||
| 稅後淨利(損) | (80,124) | (94,242) | (14,118) | 淨損增加 14,118 仟元。 |
附件六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額 金 |
|---|---|
| 期初累積虧損 | (188, 061, 872) |
| 本期税後淨損 | 94, 242, 494) |
| 期末累積虧損 | (282, 304, 366) |

經理人:蘇永平 元期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第四章 | 第四章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董事及監察人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相關規定。 | ||
| 第十七條 | 第十七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董事(含獨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二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 至三人,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 | 相關規定。 |
|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選任之,任 | 人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 |
| 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前項董事名 | 東會就候選人名單選任之,任期三 | |
| 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且不得 | 年,連選得連任。前項董事名額 | |
| 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 | 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且不得少 | |
| 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 |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 | |
| 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 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 | |
| 事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 | 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 |
| 理。 | 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 | |
| 第十九條 | 第十九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 監察人遇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 | 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 相關規定。 |
| 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 | 其任期以補足原監察人之任期為任 | |
| 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 | 期。 | |
|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 定監察人之職權。 |
||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 |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 | 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 | 相關規定。 |
| 止。 | 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三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 | 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 | 相關規定。 |
| 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 | 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 | |
| 知應載明事由得以書面、電子方式 | 集之通知應載明事由得以書面、電 | |
| 或傳真方式為之。 | 子方式或傳真方式為之。 |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五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 |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 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 相關規定。 |
|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 |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監事,議事 | |
| 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束, | 錄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 | |
| 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 | 束,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 | |
| 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 | 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 | |
| 司。 | 本公司。 | |
|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六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刪除) | 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得列席董事會表示意見,但無表決 | 相關規定。 | |
| 權。 | ||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七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董事長及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 | 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 | 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 | 相關規定。 |
| 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 | 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 | |
| 議定之。 | 常之水準議定之。 | |
| 第二十九條 | 第二十九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 |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造具下列各項表冊,依法定程序提 | 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 | 相關規定。 |
| 請股東常會承認: | 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請 | |
| 一、營業報告書。 | 股東常會承認。 | |
| 二、財務報表。 | 一、營業報告書。 | |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及董事酬勞不高 | 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及董監事酬勞不 | 相關規定。 |
| 於百分之三。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 高於百分之三。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 |
|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 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 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 |
|
| 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 | 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 | |
| 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 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 |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一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 | 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 | 相關規定。 |
|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 |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 | |
| 告書及財務報表交查核後,提董事 | 告書及財務報表交查核後,提董事 | |
| 會決議之。 | 會決議之。 | |
| 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 | 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 | |
| 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 | 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 | |
| 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後,再提 | 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後,再提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 |
|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 |
|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 |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 | |
| 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 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 |
| 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上半 | 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上半 | |
| 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 | 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 | |
| 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 | 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 | |
| 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 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 |
| 決議後分派之。 | 決議後分派之。 | |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 | |
| 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 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 |
|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 |
|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 |
|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 |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 | |
| 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 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 |
|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 |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 | |
|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 |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 | |
| 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 | 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 | |
| 會決議後分派之。 | 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 |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 | |
| 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 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 |
|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 |
| 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 |
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 |
|
| 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 | 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 | |
| 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 | 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 | |
| 會。 | 會。 | |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 | |
| 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 | 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 | |
| 金需求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 | 金需求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 | |
| 素,故本公司年度盈餘分配時,現 | 素,故本公司年度盈餘分配時,現 | |
| 金股利至少發放百分之十,惟每股 | 金股利至少發放百分之十,惟每股 | |
| 現金股利低於新台幣 0.1 元,得改發 | 現金股利低於新台幣 0.1 元,得改發 | |
| 股票股利。 | 股票股利。 | |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四條 | 增列修訂次數及 |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 | 日期。 |
| 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十 | 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十 | |
| 一月二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一月二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 |
|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正於 |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正於 | |
| 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日。第四次修 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 |
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日。第四次修 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 |
|
| 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 | 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 | |
| 二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二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
| 一年三月八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 | 一年三月八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八十二年五月一日。第八次修正於 | 八十二年五月一日。第八次修正於 | |
|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第九次修 |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第九次修 | |
| 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 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 |
|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 |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 | |
| 十七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十七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 |
| 七年五月二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 | 七年五月二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 | |
| 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三 | 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三 | |
|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 |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 | |
| 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 | 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 | |
| 五月十八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 | 五月十八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 | |
| 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十六次修 | 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十六次修 | |
| 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第十 | 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第十 | |
| 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 | 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 | |
| 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 | 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 | |
| 三月卅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 | 三月卅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 | |
| 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次修正 | 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次修正 | |
| 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第二十 | 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第二十 | |
| 一次修正於民國一00年六月九 | 一次修正於民國一00年六月九 | |
| 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 | 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 | |
| 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三次修正 | 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三次修正 | |
| 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二 | 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二 | |
| 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六 | 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六 | |
| 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0六 | 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0六 | |
| 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次修正 | 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次修正 | |
| 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日。第二 | 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日。 | |
| 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 | ||
| 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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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 |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 |
一、配合設置 |
| 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審 計 委 員 |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 | 會修訂。 |
| 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 | 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 | 二、為配合業 |
| 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 | 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 | 務 需 要 爭 |
| 理。 | 理。 | 取 時 效 , |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修 訂 本 條 |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第 二 款 第 |
| 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 | 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 | 一目。 |
| 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 | 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 | |
| 及交易價格,做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 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 |
| 長,其金額在新台幣拾億元以下者, | 長,其金額在新台幣伍億元以下者, | |
| 應呈請董事長核准;金額超過新台幣 | 應呈請董事長核准;金額超過新台幣 | |
| 拾億元未滿貳拾億元者,應呈請董事 | 伍億元未滿拾億元者,應呈請董事長 | |
| 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 | 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 | |
| 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貳拾億元以上 | 會報備;超過新台幣拾億元以上者, | |
| 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提審計委員 | 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 |
| 會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辦 | ||
| 理,或為配合業務需要及爭取時效, | ||
| 得先經董事長核准後辦理,再於最近 | ||
| 一次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提案追認。 | ||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 | |
| 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 | 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 | |
| 為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含) | 為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含) | |
| 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 | 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 | |
| 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 | 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 | |
| 核准後,提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 | 核准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辦 | |
| 事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 理。 | |
| 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款核決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款核決 | |
| 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 | 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 | |
| 部門負責執行。 | 部門負責執行。 | |
|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估價報 |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估價報 | |
| 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 | 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 | |
| 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
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
|
|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 |
| 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
|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 | |
| 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 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 |
|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審計委員會及 |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 |
| 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 | 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 | |
| 變更時,亦同。 | 同。 |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 | |
| 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 | |
| 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 | 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 | |
| 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 | 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 | |
| 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 | 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 | |
|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
|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 |
|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 |
|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 |
| 性表示具體意見: | 性表示具體意見: | |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 | |
|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 |
| 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 上 | |
| 者。 | 者。 |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 | |
| 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 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 |
|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 |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 | |
| 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
| (五)本公司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 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
(五)本公司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 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
|
| 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 | 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 | |
| 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第(三)目之會計 |
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第(三)目之會計 |
|
| 師意見。 | 師意見。 | |
| (六)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 | (六)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 | |
| 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 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 |
|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 |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 |
一、配合設置 |
| 序: | 序: | 審 計 委 員 |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長、短期有價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長、短期有價 | 會修訂。 |
| 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 | 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 | 二、修訂本條 |
| 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 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 第 二 款 第 |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 目 及 第 |
|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 |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 | 二 目 授 權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之有價證券買賣,依當時之股權或債 | 之有價證券買賣,依當時之股權或債 | 額度。 |
| 券價格決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參億 | 券價格決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壹億 | |
| 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 | 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 | |
| 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 | 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 | |
| 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 | 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 | |
| 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億 | 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壹億 | |
| 元者,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 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 |
| 後始得為之。 | 之。 | |
|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 |
|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實發生日 |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實發生日 | |
| 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 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 |
|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 |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 | |
| 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 | 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 | |
| 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 | 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 | |
| 台幣貳億元(含)以下者,應呈請董事 | 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 | |
| 長核准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 | 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 | |
| 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 | 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 | |
| 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 | 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 | |
| 超過新台幣貳億元者,須提審計委員 | 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另須提董事 | |
| 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
| 三、執行單位: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 | 三、執行單位: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 | |
| 資時,應依前款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 | 資時,應依前款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 | |
| 務部及董事長指定之人員負責執行。 | 務部及董事長指定之人員負責執行。 | |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有下列情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有下列情 | |
| 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 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 |
|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
|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 |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 |
|
| 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 | 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 | |
|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 |
| 二十號規定辦理。 | 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1.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 | 1.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 | |
|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 |
| 2.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 | 2.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 | |
|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 |
| 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 | 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 | |
| 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第九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 |
第九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 |
配合設置審計 |
| 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委員會修訂。 |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 | |
| 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 | 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 | |
|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 |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 | |
| 辦理。 | 辦理。 | |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
|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 |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做 | 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 | |
| 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實收 | 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實 | |
| 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台幣參佰萬元以 | 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台幣參佰萬元 | |
| 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 | 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 | |
| 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 |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 | |
| 台幣參佰萬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同 | 新台幣參佰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 | |
| 意,並呈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通過後始得為之。 | |
|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 |
| 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 | 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 | |
| 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做 | 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 | |
| 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 | 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 | |
| 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貳仟萬元 | 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貳仟萬元 | |
| 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 | 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 | |
|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 |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 | |
| 新台幣貳仟萬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 | 新台幣貳仟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 | |
| 同意,並呈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 通過後始得為之。 | |
| 之。 | ||
| 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 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 |
|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款 |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款 | |
| 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 | 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 | |
| 部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 部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 |
| 四、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專家 | 四、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專家 | |
| 評估意見報告: | 評估意見報告: |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 | |
| 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 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 |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 |
| 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 | 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 | |
|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 |
|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 |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 | |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 |
|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 | (二)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 | |
| 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 | 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 | |
| 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 | 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 | |
| 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考國 | 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考國 | |
| 際或市場慣例、可使用年限及對公司 技術、業務之影響議定。 |
際或市場慣例、可使用年限及對公司 技術、業務之影響議定。 |
|
| 第十條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其使用 |
第十條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其使用 |
配合設置審計 |
| 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委員會並刪除 |
|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其使 |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其使 | 監察人相關規 |
| 用權資產,除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 用權資產,除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 定。 |
| 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 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 |
|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 |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 | |
| 十以上者,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 | 十以上者,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 |
| 見。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 見。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 |
|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 |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 | |
| 質關係。 | 質關係。 | |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 | |
|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 |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 | |
|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
|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 |
|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 |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 | |
|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 |
|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 |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 | |
| 同意,並呈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 | 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 |
| 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支付款項: |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目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目 | |
|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
| 產,依第三款第(一)目至(四)目規定 | 產,依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 | |
| 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 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 |
| 料。 | 料。 |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 | |
| 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 |
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 |
|
| 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 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 |
|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 (六)依第一款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 | (六)依第一款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 | |
|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 |
| 事項。 | 事項。 | |
| 第一款及第二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 第一款及第二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 |
| 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 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 |
|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 |
|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 |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 | |
| 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 |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 | |
| 入。 | 入。 | |
| 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 | 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 | |
| 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 |
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 |
|
| 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 | 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 | |
| 再提報最近期之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 | 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
| 認: | ||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用權資產。 | 用權資產。 | |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 | |
| 權資產。 | 權資產。 | |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 |
| 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 | |
| 之合理性: | 理性: | |
|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 |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 | |
| 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 | 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 | |
| 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 | 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 | |
| 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 | 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 | |
| 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 | 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 | |
| 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 | 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 | |
| 款利率。 | 款利率。 | |
|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 |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 | |
| 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 |
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 |
|
| 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 | 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 | |
| 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 | 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 | |
| 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 | 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 | |
| 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 | 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 | |
| 人者,不適用之。 | 人者,不適用之。 | |
|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 |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 | |
| 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目所 | 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目所 | |
|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
| 權資產,依前兩目規定評估不動產或 | 權資產,依前兩目規定評估不動產或 | |
| 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 | 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 | |
|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
| 權資產,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 | 權資產,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 | |
| (二)目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為低時,應依第三款第(五)目規定 |
(二)目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為低時,應依第三款第(五)目規定 |
|
| 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 | 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 | |
|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 |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 | |
| 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 | |
| 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 者: | 者: | |
| (1)素地依第三款規定之方法評估, | (1)素地依第三款規定之方法評估, | |
| 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 | 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 | |
| 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 | 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 | |
| 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 | 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 | |
| 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 | 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 | 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 | |
| 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 | 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 | |
| 者為準。 | 者為準。 | |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 | |
| 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 | 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 | |
| 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 | 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 | |
| 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 | 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 | |
| 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 | 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 | |
| 件相當者。 | 件相當者。 | |
|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 |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 | |
| 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 | 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 資 | |
|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 |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 | |
|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 |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 | |
| 且面積相近者。 | 且面積相近者。 | |
| 第三款第 (四 )目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 | 第三款第 (四 )目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 | |
| 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 | 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 | |
| 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 | 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 | |
| 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 | 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 | |
| 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 | 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 | |
| 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 | 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 | |
| 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
| 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
| 一年。 | 一年。 | |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
| 權資產,如經按第三款第(一)目及 | 權資產,如經按第三款第(一)目及 | |
| 第(二)目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 第(二)目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 |
| 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
| 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 | 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 差 | |
| 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 | 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 | |
| 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 | 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 | |
| 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 | 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 | |
| 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 | 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 | |
| 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 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 |
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 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 |
|
|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 |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 | |
| 別盈餘公積。 2.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依 |
別盈餘公積。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 |
|
| 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規定辦理。 | |
| 3.應將前二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 3.應將前二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 |
|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 |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 | |
| 報及公開說明書。 | 報及公開說明書。 | |
| 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 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 |
| 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 | 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 | 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 | |
| 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 | 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 | |
| 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 | 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 | |
| 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 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 |
| 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 | 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 | |
| 積。 | 積。 | |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
| 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 | 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 | |
| 二款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款第(一) | 二款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款第(一) | |
| 目至第(三)目規定: | 目至第(三)目規定: | |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 | |
|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
| 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 | 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 | |
| 五年。 | 五年。 | |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 | |
| 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 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 |
| 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
| 4.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 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 |
4.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 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 |
|
| 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 | 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 | |
| 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 |
| 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 | 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 | |
| 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第三款 | 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第三款第 | |
| 第(五)目規定辦理。 | (五)目規定辦理。 | |
| 第十一條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 |
第十一條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 |
配合設置審計 |
| 理程序: | 理程序: | 委員會修訂。 |
|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 |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 | |
| 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 | 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 | |
| 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 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 | |
| 並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 | 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序。 | ||
| 第十一條之一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 | 第十一條之一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 | 配合設置審計 |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委員會並刪除 |
| (一)交易種類 | (一)交易種類 | 監察人相關規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避險為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避險為 | 定。 |
| 目的。如需從事其他商品交易,應經 | 目的。如需從事其他商品交易,應先 | |
| 審計委員會同意,並呈報董事會決議 | 經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為之。 | |
| 後始得辦理。 | ||
| (二)經營及避險策略 | (二)經營及避險策略 | |
|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規避風 |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規避風 | |
| 險為目的,交易商品以選擇使用規避 | 險為目的,交易商品以選擇使用規避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交 | 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交 | |
| 易對象應儘可能選擇平時與公司業務 | 易對象應儘可能選擇平時與公司業務 | |
| 往來之銀行為主,以避免產生信用風 | 往來之銀行為主,以避免產生信用風 | |
| 險。 | 險。 | |
| (三)權責劃分 | (三)權責劃分 | |
| 1.董事會、董事長:為本公司從事衍 | 1.董事會、董事長:為本公司從事衍 | |
| 生性商品交易之最高管理階層。 | 生性商品交易之最高管理階層。 | |
| 2.財務單位:負責有關衍生性商品交 | 2.財務單位:負責有關衍生性商品交 | |
| 易資訊之取得及交易執行與交割業 | 易資訊之取得及交易執行與交割業 | |
| 務。 | 務。 | |
| 3.會計單位:負責交易之帳務處理及 | 3.會計單位:負責交易之帳務處理及 | |
| 相關法令之執行。 | 相關法令之執行。 | |
| 4.稽核單位:監督交易流程、交易紀 | 4.稽核單位:監督交易流程、交易紀 | |
| 錄稽核與風險追蹤考核。 | 錄稽核與風險追蹤考核。 | |
| (四)交易額度 | (四)交易額度 | |
| 1.避險額度:以外匯風險部位為準, | 1.避險額度:以外匯風險部位為準, | |
| 避險性交易金額以不超過公司整體 淨部位三分之二為限。 |
避險性交易金額以不超過公司整體 淨部位三分之二為限。 |
|
| 2.特定用途交易額度:不得超過美金 | 2.特定用途交易額度:不得超過美金 | |
| 參佰萬元。交易人員於執行前,應 | 參佰萬元。交易人員於執行前,應 | |
| 提出外匯走向分析報告,其內容須 | 提出外匯走向分析報告,其內容須 | |
| 載明外匯市場趨勢分析及建議操作 | 載明外匯市場趨勢分析及建議操作 | |
| 方式,經核准後方得為之。 | 方式,經核准後方得為之。 | |
| (五)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五)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全部交易契約之部位建立後,應設停 | 全部交易契約之部位建立後,應設停 | |
| 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 | 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 | |
| 定,以不超過美金貳拾萬元或交易契 | 定,以不超過美金貳拾萬元或交易契 | |
| 約金額百分之十為損失上限;個別損 | 約金額百分之十為損失上限;個別損 | |
| 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貳萬元或交易契 | 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貳萬元或交易契 | |
| 約金額百分之五損失上限。如損失金 | 約金額百分之五損失上限。如損失金 | |
| 額超過上述上限,需即刻呈報總經 | 額超過上述上限,需即刻呈報總經 | |
| 理,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因 | 理,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因 | |
| 應措施。 (六)績效評估 |
應措施。 (六)績效評估 |
|
| 1.依衍生性商品種類,以市價評估各 | 1.依衍生性商品種類,以市價評估各 | |
| 部位之盈虧,作定期檢討。 | 部位之盈虧,作定期檢討。 | |
| 2.承作避險交易前,設定交易之目 | 2.承作避險交易前,設定交易之目 | |
| 標,交易人員以此目標作為績效評 | 標,交易人員以此目標作為績效評 | |
| 估之基礎。 | 估之基礎。 | |
| 3.由財務部定期提出評估報告,呈總 | 3.由財務部定期提出評估報告,呈總 | |
| 經理核閱。 | 經理核閱。 | |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風險管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風險管 | |
| 理範圍及應採行之風險管理措施如下: | 理範圍及應採行之風險管理措施如下: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一)信用風險:交易的對象選擇以與公司 | (一)信用風險:交易的對象選擇以與公司 | |
| 往來聲譽良好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金 | 往來聲譽良好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金 | |
| 融機構為原則。 | 融機構為原則。 | |
| (二)市場風險: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 | (二)市場風險: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 | |
| 波動所可能產生之損失不定,因此部 | 波動所可能產生之損失不定,因此部 | |
| 位建立後應嚴守停損點之設定。 | 位建立後應嚴守停損點之設定。 | |
| (三)流動性風險:為確保交易商品之流動 | (三)流動性風險:為確保交易商品之流動 | |
| 性,交易之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設備、 | 性,交易之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設備、 | |
| 資訊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 | 資訊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 | |
| 交易。 | 交易。 | |
| (四)現金流量風險: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 | (四)現金流量風險: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 | |
| 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 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 |
| 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 | 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 | |
| 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 | 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 | |
| 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 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 |
| (五)作業風險: | (五)作業風險: | |
| 1.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 | 1.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 | |
| 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 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 |
| 2.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 | 2.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 | |
| 員不得互相兼任。 | 員不得互相兼任。 | |
|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 |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 | |
| 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單位,並應 | 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單位,並應 | |
| 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 | 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 | |
| 策責任之高階主管報告。 | 策責任之高階主管報告。 | |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 | |
| 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 | 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 | |
| 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 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
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 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
|
|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 |
| (六)商品風險:內部交易人對於交易之衍 | (六)商品風險:內部交易人對於交易之衍 | |
| 生性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業知 | 生性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業知 | |
| 識,以避免誤用衍生性商品導致損 | 識,以避免誤用衍生性商品導致損 | |
| 失。 | 失。 | |
| (七)法律風險: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 | (七)法律風險: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 | |
| 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 | 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 | |
| 員檢視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 | 員檢視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 | |
| 律風險。 | 律風險。 | |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 | |
| 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 | 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 | |
| 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 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 |
| 程序之遵守情形,做成稽核報告,如 | 程序之遵守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 | |
| 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向總經理 | 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向總經理 | |
| 呈報,並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呈報,並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度二月底前併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度二月底前併 | |
| 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 | 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 | |
| 形向金管會申報,並至遲於五月底前 | 形向金管會申報,並至遲於五月底前 | |
| 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金管會備 | 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金管會備 | |
| 查。 | 查。 | |
|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 |
| (一)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之交 | (一)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之交 | |
| 易,並彙總當月或當週損益及非避險 | 易,並彙總當月或當週損益及非避險 | |
| 性交易未平倉部位,呈董事會授權之 | 性交易未平倉部位,呈董事會授權之 | |
| 高階主管及董事長作為管理績效評估 | 高階主管及董事長作為管理績效評估 | |
| 及風險衡量之參考。 | 及風險衡量之參考。 | |
| (二)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應隨時 | (二)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應隨時 | |
| 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 | 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 | |
| 制。董事會並應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 | 制。董事會並應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 | |
| 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 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 |
|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 |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 | |
| 範圍。 | 範圍。 | |
| (三)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 | (三)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 | |
| 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 | 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 |
|
|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 | 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主管機關訂 | |
| 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主管機關訂 | 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
| 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相 | |
| 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相 關規定辦理。 |
關規定辦理。 | |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 | |
| 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 | 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 | |
| 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 | 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 | |
| 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 | 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 | |
| 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 | ||
| 查簿,詳細登載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 | |
| 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二 | 查簿,詳細登載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 | |
| 款第(五)目第 4 點、本款第(二)目及 | 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十 | |
| 第(三)目第 1 點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 一條第二款第(五)目第 4 點、本款第 | |
| 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二)目及第(三)目第 1 點應審慎評估 | |
| 五、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定從 | 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
|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 | 五、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定從 | |
| 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 |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 | |
| 會。 | 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 | |
| 會。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第十二條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第十二條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配合設置審計 |
| 讓之處理程序: | 讓之處理程序: | 委員會修訂。 |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 | 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 | |
| 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 | 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 | |
| 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 | 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 | |
| 並於召開審計委員會決議前,委請會 | 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 |
|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 | |
|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 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 |
|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審計 |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 | |
| 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 | 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 | |
| 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 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 | |
| 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 | 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 | |
|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 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 |
|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 | 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 | |
| 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合理性意見。 | |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 | |
| 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 | 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 | |
| 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前目之專 | 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前目之專 | |
| 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 | 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 | |
| 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 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 |
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 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 |
|
| 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 | 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 | |
| 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 | 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 | |
| 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 | 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 | |
| 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 | 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 | |
| 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 | 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 | |
| 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 | 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 | |
| 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
|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 |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 | |
| 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 | 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 | |
| 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 | 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 | |
|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 |
| 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 | 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 | |
| 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 | 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 | |
| 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 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 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
|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 |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 | |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 | |
| 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 | 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 | |
| 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 | 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 | |
| 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 | 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 |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 | |
|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 |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 | |
| 之有價證券。 | 之有價證券。 | |
|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 |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 | |
| 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
| 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 | 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 | |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 | |
| 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 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 |
|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提報股東會。 |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提報股東會。 | |
|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 |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 | |
| 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條 | 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條 | |
| 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 | 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 | |
| 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 | 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 | |
| 如下: | 如下: | |
|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 |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 | |
| 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 | 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 | |
| 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 | 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 | |
| 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 | |
| 務之行為。 | 務之行為。 | |
|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 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 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
|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
| 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
| 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
| 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
|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 |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 | |
| 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
| (四)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 | (四)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 | |
| 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 | 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 | |
| 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 | 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 | |
| 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
| 1.違約之處理。 | 1.違約之處理。 | |
| 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 | 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 | |
| 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 | 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 | |
| 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
|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 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 |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 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 |
|
| 則。 | 則。 | |
| 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 | 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 | |
| 方式。 | 方式。 | |
| 5.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5.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
| 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 | 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 | |
| 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 | 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 | |
| 序。 | 序。 | |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 | 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 | |
|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 |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 | |
| 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 | 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 | |
| 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 | 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 | |
| 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 | 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 | |
| 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 | 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 | |
| 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 | 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 | |
|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 |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 | |
| 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 | 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 | |
| 與公司重行為之。 | 與公司重行為之。 | |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
| 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 | 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 | |
| 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款第 | 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款第 | |
| (一)目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 | (一)目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 | |
| 目事前保密承諾、第(五)目參與合 | 目事前保密承諾、第(五)目參與合 | |
|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 |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 | |
| 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 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 |
| 第十五條 罰則: | 第十五條 罰則: | 酌作文字修正 |
|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 |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 | |
| 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 | 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 | |
| 工工作規則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 | 工手冊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
| 罰。 | ||
| 第十六條 實施與修訂: | 第十六條 實施與修訂: | 配合設置審計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 | 委員會並刪除 |
|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同意並 | 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 | 監察人相關規 |
| 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 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 | 定。 |
| 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 | |
|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董事異 | 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將「取 | |
| 議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 | |
| 二、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 |
|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 |
|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 | |
| 三、本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 | |
|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
| 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 ||
| 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 | ||
|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
|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 ||
|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第四條: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 | 第四條: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 | 配合設置審計 |
| 一、申請: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 | 一、申請: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 | 委員會並刪除 |
| 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 | 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 | 監察人相關規 |
| 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 | 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 | 定。 |
| 融資額度。 | 融資額度。 | |
| 二、評估: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貸 | 二、評估: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貸 | |
| 與對象業務往來部門就貸與對象予 | 與對象業務往來部門就貸與對象予 | |
| 以評估及審查,若因業務往來關係 | 以評估及審查,若因業務往來關係 | |
| 從事資金貸與者,應評估貸與金額 | 從事資金貸與者,應評估貸與金額 | |
| 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有短 | 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有短 | |
|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則應列舉得 |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則應列舉得 | |
| 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 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 |
| 三、審核:本公司貸與對象業務往來部 | 三、審核:本公司貸與對象業務往來部 | |
| 門就貸與對象應予以詳細審查,其 | 門就貸與對象應予以詳細審查,其 | |
| 審查程序應包括如下: | 審查程序應包括如下: | |
|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 |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 | |
| 性。 | 性。 | |
| (二)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二)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
|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 |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 | |
| 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
|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 | |
| 估價值。 | 估價值。 | |
| 四、保全: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 | 四、保全: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 | |
| 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 | 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 | |
| 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 | 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 | |
| 定。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 | 定。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 | |
| 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 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 |
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 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 |
|
| 得參酌貸與對象業務往來部門之徵 | 得參酌貸與對象業務往來部門之徵 | |
| 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 | 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 | |
| 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 | 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 | |
| 條款。 | 條款。 | |
| 五、核決: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 | 五、核決: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 | |
| 經本公司貸與對象業務往來部門審 | 經本公司貸與對象業務往來部門審 | |
| 慎評估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後,併同 | 慎評估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後,併同 | |
| 評估結果呈董事長核准後,經審計 | 評估結果呈董事長核准並提請董事 | |
| 委員會同意並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 | 會決議通過後辦理。 | |
| 後辦理。 |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子 | |
|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子 | 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述規定 | |
| 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述規定 | 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 | 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 | |
| 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 | 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 | |
| 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 | 貸或循環動用。 | |
| 貸或循環動用。 | 前述所稱一定額度,除本公司直接 | |
| 前述所稱一定額度,除本公司直接 |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 |
|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 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者外, | |
| 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者外, | 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 | |
| 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 | 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 | |
| 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
| 第五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第五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配合設置審計 |
| 一、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 | 一、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 | 委員會修訂。 |
| 原則,如遇特殊情形,經審計委員 | 原則,如遇特殊情形,經董事會同 | |
| 會及董事會同意後,得延長貸與期 | 意後,得延長貸與期限。 | |
| 限。 | ||
|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 |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 | |
| 融機構短期借款及非金融機構借款 | 融機構短期借款及非金融機構借款 | |
| 之平均利率。本公司貸與利息按月 | 之平均利率。本公司貸與利息按月 | |
| 計息,並以每月繳息為原則,如遇 | 計息,並以每月繳息為原則,如遇 | |
| 特殊情形,得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 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 | |
| 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 | 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 |
| 整。 第六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 |
第六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 | 配合設置審計 |
| 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委員會修訂。 |
|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 |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 | |
| 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 | 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 | |
| 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 | 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 | |
| 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 | 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 | |
| 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陳報董事 | 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陳報董事 | |
| 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
|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 |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 | |
| 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 | 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 | |
| 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 | 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 | |
| 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 | 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 | |
| 銷。 | 銷。 | |
|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償還本 |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償還本 | |
| 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 | 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 | |
| 需事先提出申請,報經審計委員會 及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 |
需事先提出申請,報經董事會核准 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三 |
|
| 還以不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 |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
| 限。 | ||
| 四、貸款到期或延期屆滿未償還者,本 | 四、貸款到期或延期屆滿未償還者,本 | |
| 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 | 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 | |
| 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 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第七條: | 第七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 | 委員會刪除監 |
| 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 | 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 | 察 人 相 關 規 |
|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 |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 | 定。 |
| 期及依相關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 期及依相關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 |
| 詳予登載備查。 | 詳予登載備查。 | |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 |
|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 |
|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 |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 | |
| 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 | 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 | |
| 委員會。 | 察人及獨立董事。 | |
| 第十條: | 第十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相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相 | 委員會刪除監 |
| 關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 關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 察 人 相 關 規 |
|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 |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及獨立 | 定。 |
|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董事,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一、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 | 委員會刪除監 |
| 成員二分之一同意並經董事會通過 | 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 | 察 人 相 關 規 |
| 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 | 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紀錄或書面 | 定。 |
| 時亦同。 | 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 | |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 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
| 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審計委 | 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 | |
| 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
| 二、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 |
|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 ||
| 議。 | ||
| 三、本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 | ||
|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 ||
| 計算之。 |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施行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第四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 | 第四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如下: | 如下: | 員會並刪除監察 |
| 一、本公司背書保證責任總額,不得 | 一、本公司背書保證責任總額,不得 | 人相關規定。 |
|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 |
| 百分之四十,對單一企業之背書 | 百分之四十,對單一企業之背書 | |
| 保證金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 保證金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 |
| 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最高限 | 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最高限 | |
| 額。 | 額。 | |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 | |
| 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 | 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 | |
|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對單 |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對單 | |
| 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以本公司 | 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以本公司 | |
|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 |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 | |
| 十為最高限額。 | 十為最高限額。 | |
| 三、對依第三條第三項或本公司直接 | 三、對依第三條第三項或本公司直接 | |
|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 |
| 之公司而為之背書保證者,背書 | 之公司而為之背書保證者,背書 | |
| 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 | 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 | |
| 分之五百,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 分之五百,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 |
| 證金額以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 | 證金額以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 | |
| 百為最高限額。 | 百為最高限額。 | |
| 有關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 | 有關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董事會決 | |
| 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 | 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 | |
| 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董事會得授 | 要,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金額參億 | |
| 權董事長在金額參億元或最近期財務 | 元或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限 | |
|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限額內先行決定, | 額內先行決定,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 | |
| 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 | 認之。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 |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 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 |
||
| 會紀錄。 | ||
| 第五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程序 | 第五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程序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如下: | 如下: | 員會並刪除監察 |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由經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由經 | 人相關規定。 |
| 辦部門提報簽呈,敘明背書保證 | 辦部門提報簽呈,敘明背書保證 | |
| 公司、對象、種類、原因及金 | 公司、對象、種類、原因及金 | |
| 額,並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相關 | 額,並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相關 | |
| 規定,併同第二款之評估結果, | 規定,併同第二款之評估結果, | |
| 呈請董事長核准後,提董事會討 | 呈請董事長核准後,提董事會討 | |
| 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規定之授 | 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規定之授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權額度內,則由董事長逕行核 | 權額度內,則由董事長逕行核 | |
| 決,事後報董事會追認之。 | 決,事後報董事會追認之。 | |
| 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 | 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 | |
| 者,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 | 者,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 | |
| 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 | 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 | |
| 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最近一年度 | 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最近一年度 | |
| 或營業週期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 | 或營業週期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 | |
| 額孰高者。 | 額孰高者。 | |
| 二、審核要點: | 二、審核要點: | |
|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 |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 | |
| 性。 | 性。 | |
| (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 | (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 | |
| 評估。 | 評估。 | |
|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 |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 | |
|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
|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 |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 | |
| 評估價值。 | 評估價值。 | |
| 三、財務部門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 | 三、財務部門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 | |
| 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 | 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 | |
| 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 | 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 | |
| 及第二款應審慎評估事項,詳予 | 及第二款應審慎評估事項,詳予 | |
| 登載備查。 四、背書保證事項,就承諾擔保事 |
登載備查。 四、背書保證事項,就承諾擔保事 |
|
|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 | 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 | |
| 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 | 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 | |
| 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 | 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 | |
| 任之條件與日期等,予以入帳或 | 任之條件與日期等,予以入帳或 | |
| 登載備查簿,每月月初編制上月 | 登載備查簿,每月月初編制上月 | |
| 對外保證金額變動情形呈董事 | 對外保證金額變動情形呈董事 | |
| 長。 | 長。 | |
| 五、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部門 | 五、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部門 | |
| 應主動通知被背書保證對象,於 | 應主動通知被背書保證對象,於 | |
| 保證到期時,將留存銀行或債權 | 保證到期時,將留存銀行或債權 | |
| 機構之保證票據收回,並註銷背 | 機構之保證票據收回,並註銷背 | |
| 書保證有關契據。 | 書保證有關契據。 | |
| 六、本公司財務部應評估或認列背書 | 六、本公司財務部應評估或認列背書 | |
| 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 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 |
| 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 | 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 | |
| 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 | 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 | |
| 之查核程序。 | 之查核程序。 | |
| 七、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 七、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 |
| 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 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 |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 |
| 知審計委員會。 | 知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 | |
| 八、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 | 八、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 | |
| 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金額超限 | 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金額超限 | |
| 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 | 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 | |
| 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 | 善計畫送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 | |
| 時程完成改善。 | 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
| 九、本公司或子公司之背書保證對象 | 九、本公司或子公司之背書保證對象 | |
| 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 | 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 | |
| 一之子公司時,公司之內部稽核 | 一之子公司時,公司之內部稽核 | |
| 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
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
|
|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 |
|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子 | 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及獨立 | |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 董事。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 | |
| 新臺幣十元者,實收資本額之計 |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實收資 | |
| 算,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 本額之計算,應以股本加計資本 | |
|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
| 十、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 | 十、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 | |
| 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 | 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 | |
| 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 | 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 | |
| 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 | 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 | |
| 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 | 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 | |
| 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 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 |
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 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 |
|
| 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 | 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 | |
| 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 | 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 | |
| 部分。 | 部分。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 |
|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 ||
|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 ||
| 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 |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控管 | 控管 | 員會並刪除監察 |
| 一、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若因營業需 | 一、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若因營業需 | 人相關規定。 |
| 要,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 | 要,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 | |
| 按本辦法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 | 按本辦法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 | |
| 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 | 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 | |
| 理。 | 理。 | |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 10日(不含)以前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 10日(不含)以前 | |
| 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 表,並呈閱本公司。 |
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 表,並呈閱本公司。 |
|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 |
|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 |
|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 |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 | 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 | |
| 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 | 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 | |
| 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 | 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 | |
| 會。 | 及獨立董事。 | |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 | |
| 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 | 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 | |
| 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 | 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 | |
| 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 | 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 | |
| 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 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 (或總經 |
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 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 (或總經 |
|
| 理 , 視 稽 核 單 位 直 屬 於 何 單 | 理 , 視 稽 核 單 位 直 屬 於 何 單 | |
| 位)。 | 位)。 | |
| 五、子公司若設立於國外,則第六條 | 五、子公司若設立於國外,則第六條 | |
| 規定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 | 規定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 | |
| 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 | 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 | |
| 章,改採向當地登記之公司印章 | 章,改採向當地登記之公司印章 | |
| 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 | 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 | |
| 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一、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 本公司「背書保證施行辦法」經董事 | 員會並刪除監察 |
| 體成員二分之一同意並經董事會 | 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 | 人相關規定。 |
| 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 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紀錄或書 | |
| 施,修正時亦同。 | 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 | |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 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 |
| 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審 | 同。 | |
| 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 將「背書保證施行辦法」提報董事會 | |
| 二、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
|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 |
|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 ||
| 會之決議。 三、本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
||
| 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 ||
| 任者計算之。 | ||
| (刪) | 第十三條: | 同第一條,故刪 |
| 本施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 除。 | |
| 法令辦理。 | ||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辦法名稱: | 辦法名稱: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董事選舉辦法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員 會 刪 除 監 察 |
| 人。 | ||
| 第一條: | 第一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法令 | 員 會 刪 除 監 察 |
| 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 | 人。 |
| 之。 | 規定辦理之。 | |
| 第二條: | 第二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 | 員會刪除監察人 |
| 整體配置。 | 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或監察人 | 相關規定。 |
| 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 |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
| 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 | ||
| 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 | ||
| 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
|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 | ||
| 國籍及文化等。 | ||
|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 | ||
| 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 | ||
| 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 | ||
| 等。 | ||
|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 | ||
| 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 | ||
| 之能力如下: | ||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
|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
||
| 五、產業知識。 | ||
| 六、國際市場觀。 | ||
| 七、領導能力。 | ||
| 八、決策能力。 | ||
|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 | ||
| 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
|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 | ||
| 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
| 第四條: | 第四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 | 員會並刪除監察 |
|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 | 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 | 人相關規定。 |
| 名制度程序辦理提供股東參考,俾選 |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 | |
| 出適任之董事。 | 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 | 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 | |
| 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 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 | |
|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 | 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 | |
| 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 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 | |
|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事、監察人。 | |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法令規定者,應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 | |
|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 | 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 |
| 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 |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 | |
|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 |
|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法令規定者,應 | ||
|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 | ||
| 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 | ||
|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 | ||
| 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之。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 |
||
|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 ||
| 時會補選之。 | ||
| 第五條: | 第五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每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累積投 | 員 會 刪 除 監 察 |
| 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 | 人。 |
| 舉權,由董事會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 | 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由董事會製 | |
| 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 | 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 | |
| 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前項之選舉票 | 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 | |
|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東會之股東。前項之選舉票得集中選 | |
|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
| 第六條: | 第六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 | 員 會 刪 除 監 察 |
| 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 | 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與非獨 | 人。 |
| 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 | 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權,由所得選 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 |
|
| 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 | 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 | |
| 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 | 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 | |
| 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 | 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
| 主席代為抽籤。 | ||
| 第十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 |
第十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 |
配合設置審計委 員 會 刪 除 監 察 |
| 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 | 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人當 | 人。 |
| 其當選權數。 | 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 | |
| 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 | 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 | |
|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 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 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 |
| 為止。 | 為止。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說明 |
|---|---|---|
| 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 |
|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 |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 | 員 會 刪 除 監 察 |
| 通知書。 | 發給當選通知書。 | 人。 |
| 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 | 一、 與第一條條 |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 | 文重複,故 |
| 亦同。 | 關法令規定辦理。 | 刪 除 本 條 |
| 文。 | ||
| 二、 條次變更。 |
||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變更為 |
| (刪)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 | 第十二條。 |
| 亦同。 | ||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
一、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及關係人名單:
| 應募人姓名 | 與公司之關係 |
|---|---|
| 和築投資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 |
| 蘇孟光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遠安投資(股)公司 | 本公司董事 |
| 蘇永平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能鋐投資控股(股)公司 | 本公司董事 |
| 鄭秀雲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 陳朝城 | 本公司獨立董事 |
| 陳棟偉 | 本公司獨立董事 |
| 葉清宗 | 本公司監察人 |
| 元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負責人為本公司監察人 |
| 陳正林 | 本公司監察人 |
| 寶陞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負責人為本公司監察人 |
選擇上述應募人之方式與目的,係考量其本身對本公司營運已有一定程度 瞭解,若能參與私募應能較順利於短期內挹注本公司營運所需資金,強化 公司經營體質及競爭力。
二、內部人及關係人為法人應募人之股東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
之關係:
1.和築投資有限公司
| 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與公司之關係 |
|---|---|---|
| 林家宏 | 100% | 本公司董事之負責人 |
2.遠安投資(股)公司
| 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與公司之關係 |
|---|---|---|
| 蘇永平 | 33% | 董事長兼總經理 |
| 永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67% | 負責人為本公司董事 |
3.能鋐投資控股(股)公司
| 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與公司之關係 |
|---|---|---|
| 吳宥德 | 80% | 本公司董事之負責人 |
| 李莉榛 | 20% | 本公司董事之負責人二等親 內親屬 |
4.元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與公司之關係 |
|---|---|---|
| 葉清宗 | 40% | 本公司監察人 |
| 吳宛霖 | 20% | 本公司監察人二等親內親屬 |
| 葉宸佑 | 20% | 本公司監察人二等親內親屬 |
| 葉育彰 | 20% | 本公司監察人二等親內親屬 |
5.寶陞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與公司之關係 |
|---|---|---|
| 陳正林 | 100% | 本公司監察人 |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候選人 | 候選人 | 所代表之政府 | ||||
|---|---|---|---|---|---|---|
| 類別 |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股數 | 或法人名稱 |
| 董事 | 蘇永平 | 中央大學高 | 興展建設有限公司董事 | 皇普建設(股)公司董事長暨總 | 18,312,004 | 遠安投資(股)公司 |
| 階主管企管 | 經理 | |||||
| 碩士班 | 遠安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 |||||
| 永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
| 寶國建築經理(股)公司董事 | ||||||
| 現代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 ||||||
| 董事 | 蘇孟光 | 政治作戰學 | 皇普建設(股)公司副總經 | 皇普建設(股)公司董事 | 94,532,918 | 和築投資有限公司 |
| 校政治系 | 理 | 興聚建設(股)公司董事長 | ||||
| 耀太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董事 | 陳正林 | 萬能工商專 | 寶國建築經理(股)公司董 | 皇普建設(股)公司監察人 | 0 | 不適用 |
| 科 | 事長 | 寶國建築經理(股)公司董事長 | ||||
| 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董事 | ||||||
| 寶陞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董事 | 葉清宗 | 淡江工商管 | 新理想廣告(股)公司副總 | 皇普建設(股)公司監察人 | 6,854,271 | 不適用 |
| 理學院財務 | 經理 | 新理想廣告(股)公司董事長 | ||||
| 稅務管理系 | 天滙實業(股)公司董事 | |||||
| 元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董事 | ||||||
| 獨立 | 陳朝城 | 開南大學國 | 伯昇營造(股)公司副總經 | 皇普建設(股)公司獨立董事財 | 0 | 不適用 |
| 董事 | 際企業學系 | 理 | 團法人台北縣私立融獻社會福 | |||
|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 晉偉工程(股)公司董事長 |
||||||
| 御富順開發有限公司董事 | ||||||
| 宏瑋開發(股)公司董事長 | ||||||
|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 | ||||||
| 理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 | ||||||
| 獨立 | 黃綺君 | 中央大學高 | 互聯通(股)公司台灣分公 | 互聯通(股)公司總部服務運營 | 0 | 不適用 |
| 董事 | 階主管企管 | 司總經理 | 中心副總裁 | |||
| 碩士班 | ||||||
| 獨立 | 李倩惠 | 中央大學高 | 鴻暉電子(股)公司董事長 | 鴻暉電子(股)公司董事長 | 0 | 不適用 |
| 董事 | 階主管企管 | 鴻輝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 鴻輝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 |||
| 碩士班 | 鴻翔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 | 鴻翔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事長 |
以上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公司一○九年五月七日一○九年第三次董事會
決議通過。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新任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兼任他公司職務
| 候選人類別 | 候選人姓名 | 兼任公司名稱及職務 |
|---|---|---|
| 董事 | 遠安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蘇永平 |
遠安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寶國建築經理(股)公司董事 永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 董事 | 和築投資有限公司 | 寶國建築經理(股)公司董事 中華票券金融(股)公司董事 |
| 董事 | 和築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蘇孟光 |
興聚建設(股)公司董事長 |
| 董事 | 陳正林 | 寶國建築經理(股)公司董事長 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董事 寶陞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
| 董事 | 葉清宗 | 新理想廣告(股)公司董事長 天滙實業(股)公司董事 元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董事 |
| 獨立 董事 |
陳朝城 | 晉偉工程(股)公司董事長 御富順開發有限公司董事 宏瑋開發(股)公司董事長 |
| 獨立 董事 |
李倩惠 | 鴻暉電子(股)公司董事長 鴻輝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鴻翔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
| 獨立 董事 |
黃綺君 | 互聯通(股)公司總部服務運營中心 副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