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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影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Jun 3, 2026

73904_rns_2026-06-03_28ff3255-31ab-4a8f-b26f-a18241c162ef.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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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5

發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人 上櫃代號:6637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股務辦理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

股務代理章座:(02)2381-6288 傳真車座:(02)2382-6568

股東會查詢貼金專線:(02)2361-1818股(股票代號:6637)

股務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四點

股務代理

豐股務網址

本公司基於法令及為辦理股務所產生的特定目的關係,就所業集您的個人資料及證資料的利用處理,本公司僅依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向您提供各知事項說明,內容請詳閱連結網址:https://www.sinotrade.com.tw/ec/PIP.pdf

※注意事項※

本次股東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通 內 部

郵資已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1135號

國內郵簡

開會通知

講師訴問

股東合併

(未實質正確郵遞區號者

,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1.投資人可多利用「股東e服務平台」申請股利發放電子通知替代紙本。

2.電子投票及申請電子通知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戶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戶號 6637
說明事項 一般用區款者(限本人填號), 區款處理書面股東就會股利 平加權。 二、本經用區款或無區款帳號者 持於現金股利節前日以鈔號 郵寄至股東會。(郵書面股東 就會股利平加權) 原登記區款帳號 發影股份有限公司
※因應股權高度重大者若不得登記者,僅依法規股東登記,股東如欲發展登記服務者,須於111年5月30日前確定 股權行動時發布本股東登記信函或有效 股東報時持於有限責任公司事業單位及其附屬股權有限公司,本股東於本次股東登記信函或有效 股東報時持於有限責任公司事業單位及其附屬股權有限公司,本次股東登記信函或有效 股東報時持於有限責任公司事業單位及其附屬股權有限公司 公司
參與或遞會 銀行名稱 銀行代號 銀行存款帳號(分行別、科目、帳號、檢查號碼)
聯絡電話

貴股東如欲查詢股東會相關事宜,歡迎使用永豐金證券股務代理部語音查詢系統,請撥:

☎ (02)2361-1818按1

(輸入公司代碼:6637)

※注意事項※

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第1條 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第1條 多元合作及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表一:報告多元合作及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委 託 書 二 第 金 股 股 權 股 權 委託人(股東) 三 第 金 股 股 權 第四 股 股 權
一、茲委託 由(須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替)為本股東代理人,出席本公司115年5月29日舉行之股東常會,代理人並依下列股權行使股東權利: ☐(一)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 (全權委託) ☐(二)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業行使本股東所委託表示不權利與意見,下列議業未勾選者,視為對各該議業表示承認或警戒。 1. 一一四年度委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1)○本股(2)○及肝(3)○案 2. 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1)○本股(2)○及肝(3)○案 3. 勾定本公司一一五年度「限制員工權利與股權行辦法」之 (1)○警戒(2)○及肝(3)○案 4. 全面改進董事。 5. 類附董事就業禁止之限制案。(1)○警戒(2)○及肝(3)○案 二、本股東未於前項☐內勾選股權範圍或同時勾選者,視為全權委託,但股務代理機構操作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理人應依前項(二)之股權內容行使股東權利。 三、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四、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到予)等交代理人收款,如因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仍屬有效(限此一會期)。 此 致 發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日期 年 月 日 股東名稱 委託人(股東) 簽字號碼 簽到
證券代號
股東名稱
股東姓名
簽字號碼
簽字號碼
簽字號碼
簽字號碼
簽字號碼
簽字號碼
股東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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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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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發影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出席簽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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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九時 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僑光大樓 (集忠北科大會議中心岱崗道廳(304 會議室))
股東戶號: 股東戶名: 持有股數: 親自出席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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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通知書

一、茲訂於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時,假自北市思孝東路三段一號德光大樓(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張崗道廳(304會議室))召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本次會議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報到處地點同開會地點。會議主要內容:

(一)報告事項:1. 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2. 蓄計委員會審查報告。3. 一一四年度員工及董事制營分派情形報告案。4. 檢訂「水壇發展實務守則」案。

(二)承認事項:1. 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業及附錄報表案。2. 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1. 訂定本公司一一五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四)通舉事項:全面改選董事。

(五)其他議案:1. 解除董事投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二、盈餘分配主要內容:

(一)現金股利:撫買證券自幣120,645,000元,每股撫分配4.5元。(二)如網後因本公司股本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投權董事會調整相關事宜。

三、訂定本公司一一五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詳附件。

四、本次股東會召集事由若有佢公司法第172條規定應列舉之議案主要內容說明,請至公開資訊觀網站(網址:https://mops.twse.com.tw)點選單一公司/電子文件下載/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請輸入公司代號(或股稱)及年度,查詢「股東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或「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五、佢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15年3月31日起至115年5月29日止停止股票進戶。

六、按奏出席簽到予及委託書第一份,買股東召決定親自出席者,請於「出席簽到卡」上簽名或簽章後(無須寄回),於開會當日離往會場報到出席;如委託代理人出席時,請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視接受託代理人姓名及相關資料,交由受託代理人於「委託書」受託代理人處簽名或蓋章後,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務代理部,以憑簽發出席簽到予予受託代理人。

七、股東、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於出席股東會時,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以備檢對。

八、如有股東股東委託書,本公司經於115年4月28日前暫停股票人股本資料案燉表冊銷露於證基會網站,股東如欲查詢,可直接鍵入(網址https://free.sfi.org.tw)至「委託書免费查詢系統」,輸入股票代號查詢。

九、本次還待董事入席(含獨立董事四席)。

十、保證名制之候選人名單為:

【董事:謝曉敏、柯書雲、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進勇、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志誠】、【獨立董事:陳維雄、黃崇燁、洪宗賢、何耕宇】,各候選人之登經登等相關資料之查詢網址為:https://mops.twse.com.tw。

十一、本次股東常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自115年4月29日起至115年5月26日止,請送登入台灣集中保管結果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m服務」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網頁,依相關說明投票。【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十二、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就計驗證機構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十三、敬請查照辦理為荷。

此致

貴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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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附件】

本公司一一五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00

  2. 預計發行價格:無偿發行

  3. 預計發行總額:國1本公司普通股3060000股

  4. 紙得條件

A. 於提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直職勘選一年及第一年產考場道A以上、第一年產永營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通信廉潔暨保留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判定之情事。紙得30%股份。

B. 於提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直職勘選二年及第二年產考場道A以上、第二年產永營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通信廉潔暨保留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判定之情事。紙得30%股份。

C. 於提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直職勘選三年及第三年產考場道A以上、第三年產永營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通信廉潔暨保留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判定之情事。紙得40%股份。

  1. 員工永存紙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 本資紙得條件之處理

遇有未達紙得條件者,就其被保予而未達成紙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偿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2) 員工離職、退保、受職業災害現成、死亡或一股死亡、轉往關係企業、留職停發等之處理

A. 自請離職、不退繳任工作之資遣、解義、退保、存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退保或死亡當日視為丟失達成紙得條件之資格,或未達紙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偿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B. 不退繳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產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紙得條件,則按其當年產直職大數之比例用以本辦法第六條判定當年產得紙得之股數,視為達成紙得條件之股份,其繳未達紙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丟失達成紙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偿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C. 因職業災害而視成或死亡者

因職業災害而身體現成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紙得條件,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D. 產職業災害既死亡者,應在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紙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無一年內,但其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外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股份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判定取得將轉股份。

D. 轉往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管理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委名並核定頒轉往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如轉往當年產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紙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六條判定之時核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紙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E. 留職停發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發者,如留職停發生效日之當年產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其他紙得條件,其尚未紙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發大數頒收計算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

  1. 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5年產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2. 員工之資格條件: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目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 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選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照服務年資、職等,工作情效,整體資款、特殊的情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管理需求與發展策略等因素執行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實後授權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涉為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核實經銷部委員會選核後授權董事會同意。

(3) 本公司除與單一員工依簽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證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如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分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如計本公司依簽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證權憑證累計除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各中央有關事業主管機關事業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證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分計數,得不受前項比例之限制。

A.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晚日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應繼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公告,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方可抵費用元之金額。

公司應於除與日期重組要之公允價值,並於紙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115年2月25日收盤價位算估計最大可抵費用元金額為新臺幣21,960件元,暫估民國115年度、116年度及117年度之費用元金額分別為6,580件元、4,580件元及6,784件元。

  1. 對公司易效盈餘轉轉情形

以民國115年2月25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6,810,000股併列,民國115年度、116年度及117年產費用元後每股盈餘最先可抵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5元、0.25元及0.32元。

  1. 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轉轉為應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 員工提起或認購新股後未達紙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員工依本辦法提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紙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股份及相關文件的簽書。

(2) 員工不得轉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售、轉購、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擔,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3) 所提股權之股份,不得參與股東會之表決權及通條權,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通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 尚未紙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因任何原因所衍生之配股(含盈餘轉增資股利及公條轉增資)及配息(含股東股利及以股金配發公條),以及該部分之配股與配息為衍生之配股及利息,與該款尚未紙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相同之限制(包括但不限於轉購以及紙得條件計算)(以下合稱「限制配股及配息」)。為免駁義,本辦法中所稱之未紙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均含同受限制而尚未紙得之限制配股及配息。

  1. 其他重要判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 其他應繳用事項:

(1) 本辦法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審斷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排除其股東會會道認後驗得發行。

(2) 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請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由其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實後公告之。

(3) 本辦法如有未產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指派書

茲指派

為本法人股東代表,授權出席

貴公司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股東常會,依法行使一切股東權利。

此致

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股東:

中華民國115年 月 日

委託書填發使用須知

一、股東親自出席者,不得以另一部份股權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書與出席簽到予均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視為委託出席。

二、委託書之委託人、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辦理。

三、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者,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且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

四、受託代理人如非股東,請於股東戶號欄內填寫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徵求人如為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請於股東戶號欄內填寫統一編號。

五、股東接受他人徵求委託書前,應請徵求人提供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資料,或參考公司彙總公告之徵求人書面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徵求人與擬支持被選舉人之背景資料及徵求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

六、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