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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HONG MEIL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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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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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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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经2012 年3 月2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不断推动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董 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监事)、总裁、副总裁(含分管财务工作的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 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裁的基本权利、义 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 意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 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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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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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等。

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 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 责任等。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 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

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 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 与操作要点等。

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组织和形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十一条 外部培训是指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 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培训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不定期组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或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需接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 证书(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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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监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或发放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资料(若存在)。

第十五条 公司也可以邮件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培训通知 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报名手续,按照通知有 关规定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 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负责做 好内部培训考勤记录,将培训考勤记录计入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相关外部培训后,须将培 训结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室,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印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室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总裁、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任职1 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前必须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集中授课,获 得资格证书,任职2 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考试,并取得该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该所 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根据需要自行或聘请中介机 构不定期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内部培训采用集中授课形式,由董事会秘书室发放 培训资料并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 的各项资格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对于未按规定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 训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董事会秘书室将视情况建议公司将其列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适合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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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培 训而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 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修改时亦同。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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