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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 INDUSTRY GROUP INC.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un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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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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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393号
致: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中际联合")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2021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文件, 同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 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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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 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附属文件材料, 随其他文件信息一起向有关主体披露。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 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讲行了核杳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年6月9日,中际联合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中际联合(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 (星期五) 下午 14:30 在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 二路 15 号院 1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中际联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 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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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 中际联合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际联合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际联合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际联合董事会。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计 1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639.8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399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3.114.5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19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525.300 股, 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3.204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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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的全部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 依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所规定的表决程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改〈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6,637,300 股, 反对 2,5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6,637,300 股, 反对 2,5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6.637.300 股, 反对 2.5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6,637,300 股, 反对 2,5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6,637,300 股, 反对 2,5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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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 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联合(北京)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
张利国

Sieted ete 经办律师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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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5日